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屏東縣竹田鄉鄉長吳振中,收受賄賂販售清潔隊員職位,遭判有期徒刑3年10月,也被縣政府停職。監察院今(16)日指出,吳振中還威逼下屬製作不實考核結果以解僱四名清潔隊員,監察院已於115年4月9日全票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所提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指出,吳振中於111年12月25日起就任竹田鄉鄉長,詎其利用對清潔隊員之人事任用權,期約以新臺幣90萬元作為錄取謝○洋為清潔隊員之對價。嗣於112年4月20日將寫有其預計任用為清潔隊員之4人名單(即謝○洋及其他經請託而擬予錄取之3人)拍照儲存於手機相簿內;於謝○洋等4人於公告期間內報名並參與面試後,依該名單圈選其等為錄取人員,並經竹田鄉公所於同年5月10日公告錄取。上開所為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判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嚴重敗壞官箴,並腐蝕國民對於公務不可收買性及廉潔性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
監察院表示,吳振中除賣官牟利外,竟基於騰挪職缺以安排特定人選之意圖,於甫當選後即仗恃鄉長身分影響機關人事決定,數度指示時任清潔隊長設法解僱4名尚在試用期間之清潔隊員,迫使清潔隊長捏造不實考核理由並據以終止勞動契約;嗣經屏東地院認定屬權利濫用而不生效力,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被彈劾人吳振中威逼下屬製作不實考核結果以解僱時任清潔隊員之行為已構成權利濫用,不僅違反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更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戕害損及公務體系運作之公正與中立性,惡性顯屬重大。
監察院強調,吳振中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規定,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予以懲戒之必要,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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