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高雄朱姓男子2025年1月應徵某人壽公司獲錄取,卻因面試時未主動揭露曾與前東家有過勞資訴訟,遭新公司以「誠信瑕疵」為由撤銷錄取資格,朱男不服提起訴訟,案經法院審理後認定公司解僱不合法,判決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公司須讓朱男復職並補發薪資及勞退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朱男在面試時針對「是否與前任職公司有衝突或爭議」的問題予以否認,但公司事後查出其曾與前東家進行民事訴訟,因此認定朱男刻意欺瞞、誤導雇主訂立契約,朱男則主張,該訴訟經二審調解成立後,雙方簽有高達100萬元的「保密條款」,為遵守法律協議才未主動揭露,且該案性質僅為確認僱傭關係,並非個人品格問題。
高雄地院認為,朱男基於保密協議之顧忌才未誠實告知,資方不得以品德問題解除契約,此外,依據勞基法第12條規定,勞工於訂約時若為虛偽意思表示,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前提必須達到「使雇主受損害之虞」,不過,該公司人資致電前東家照會後,得知朱男過去表現優良且無損害公司行為,顯見朱男隱瞞訴訟並未對新公司造成實質風險。
法官因此裁定,朱男與新公司僱傭關係存在,資方應給付朱男從2025年2月起到復職日止薪資,並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法官強調,資方在行使解雇權時應衡量比例原則,不可僅因勞工保護隱私之行為而逕行開除,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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