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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收賄、外遇還家暴…妻隱忍40年才解脫

發佈時間2026.04.18 14:10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4.18 14:30 臺北時間

台北某公職員大壯(化名)因收受賄賂犯貪污罪遭判刑6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定讞;他的妻子小花(化名)提離婚訴訟,主張丈夫多次家暴、跟多名女子發展不正當男女關係,甚至跟偷情對象有私生子,令她精神痛苦,患有憂鬱,無奈向法院訴請離婚;雖大壯不同意離婚,但法官綜合相關證據,女方主張有據,准予離婚。

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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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某公職人員家暴妻子、偷情有私生子還收賄遭判刑,妻子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pixabay)

台北某公職人員大壯(化名)因收受賄賂犯貪污罪遭判刑6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定讞;他的妻子小花(化名)提離婚訴訟,主張丈夫多次家暴、跟多名女子發展不正當男女關係,甚至跟偷情對象有私生子,令她精神痛苦,患有憂鬱,無奈向法院訴請離婚;雖大壯不同意離婚,但法官綜合相關證據,女方主張有據,准予離婚。

判決指出,女子小花(化名)跟男子大壯(化名)於1986年結婚,婚後男方多次家暴,還跟多名女子發展不正當男女關係,甚至跟偷情對象同住,長達13年育有私生子。

此舉造成小花精神痛苦,患有憂鬱、恐慌等身心症狀,且夫妻長期分房,生活作息各異、互動疏離、形同陌路,加上丈夫因收受賄賂犯貪污罪遭判刑6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定讞,最終女方無奈,向法院訴請離婚。

大壯則回應,妻子自2020年就知悉外遇,2024年就開始離婚訴訟,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且家暴案已是50多年前,雙方子女曾多次於社群媒體公開家庭合照,顯見兩造已重修舊好,甚至喊冤刑事官司很冤枉,會提起非常上訴,主張不要離婚。

依據法規,夫妻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因此,並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綜合相關證據,民事庭法官認為,請求離婚有據,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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