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簡浩正/台北報導
已15年未修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衛福部今(21)日正式預告修法草案,修正包括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等11點。衛福部社家署長周道君表示,修法內容反映了最近社會上的狀況,包括「剴剴案」後針對兒童收出養程序立法明文規定地方主管角色;兒少保護部分,明確呈現身體及精神暴力、疏忽照顧、性不當對待等類型化;且納入民間團體倡議的「兒少工作證」制度適用範圍。衛福部次長呂建德則說,將透過公聽會廣泛蒐集意見,在保障兒少最佳利益的前提下,取得制度可行性與社會共識。
衛福部今預告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草案。周道君受訪時表示,該草案將預告一個月,並預計於5月中旬召開公聽會收集意見。他說,這次修法草案總體來說參照了《兒童權利公約》(CRC)的架構,從整個條文去做重整;第一個是針對兒童收出養程序,從先前「剴剴案」部分,相關行政程序就先做了調整,這次更在立法的層次上,針對整個地方主管在收出養的角色,予以立法明文規定。 AMP不支援此功能,請 點擊連結觀看完整內容 第二是兒少保護部分,此次參考CRC,針對不合適行為更具體在條文中呈現出來,讓未來不當對待後續的調查跟處理,可以有更明確的程序跟依據。
另,近期很多民團倡議的「兒少工作證」一事,周道君說此次修法也嘗試考慮制度如何跟現行的機構、場域等相關不得任用的規定去做調和,嘗試把這樣的制度適用範圍、用人程序及責任也放入條文草案,來聽取各界意見。
衛福部次長呂建德表示,本次兒少權法的全面檢討,是我國在兒童人權保障體系上的一次關鍵升級。不僅回應國際審查建議,也正視家庭型態改變與數位環境帶來的新風險,從制度面來補強社會安全體系。
他說,本次修法重點在於三個方向:第一,讓保護機制更清楚、更有效率;第二,讓所有與兒少接觸的人員與機構有更嚴謹的管理標準;第三,將數位時代的風險納入法律規範,確保孩子在線上與線下都能有安全的環境。未來會透過公聽會廣泛蒐集意見,持續與社會各界對話,在保障兒少最佳利益的前提下,取得制度可行性與社會共識,穩健推動修法完成。
衛福部今日公告預告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草案(衛授家字第1150660326號)。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福利屬權益一環,修正本法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
二、增訂數位發展、個人資料保護與環境主管機關,以協助本法有關遊戲軟體分級與跨部會資料運用、個人資料保護,以及兒童及少年參與環境決策、環境污染檢舉等事務。(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呼應 CRC 增訂「禁止歧視」、「尊重兒童意見」原則,以及採取預防措施以防止兒童及少年遭受不當對待。(修正條文第八條至第第十一條)
四、原「身分權益」專章修正為「身分及家庭」專章,增訂對兒童及少年個人資料保護,並強化政府於兒童及少年收出養程序介入責任,透過完備程序與嚴謹專業評估審慎妥處,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修正條文第十八條至第三十七條)
五、原「福利措施」專章修正為「健康及安全」、「教育、文化及就業」二專章,前章強調兒童及少年生命、生存及健康為發展之本,至關權益甚鉅,並增訂心理健康促進、環境權益規範,以臻周全;後章強調兒童及少年成長過程有關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之權益,推動多元教育措施、課後照顧服務、職涯探索與追蹤,鼓勵業者創作或推廣優良文學、視聽出版品、廣播與電視節目、遊戲軟體,並落實分級管理與自律。(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至第六十二條)
六、新增「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專章,自少年事件處理法一百零八年修正以來,廢除觸法兒童、將「虞犯」改為「曝險少年」,採「行政輔導先行、司法為後盾」之司法少年保護制度,因應此制,明定依兒童及少年之年齡、行為樣態、學籍狀態,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教育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兒童、少年及其家庭適當之輔導與服務。另增訂保障兒童及少年司法程序權益以及失蹤兒童及少年之輔導。(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至第七十一條)
七、原「保護措施」專章修正為「保護、安置及服務」專章,接軌 CRC第十九條揭示保護兒童及少年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以及第八號、第十三號一般性意見書,修正明定禁止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體暴力、精神暴力、疏忽照顧、性不當對待等九款之行為態樣,且配合強化社會安全網,整合保護性與高風險家庭服務通報、調查、處理程序及家庭介入服務、緊急保護與相關機關及人員之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至第九十七條)。
八、新增「安置資源及管理」專章,因應實務發展,納入團體家庭與寄養家庭管理,並明定「提供安置服務措施不當,致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情形,以利實務認定違法行為構成要件。(修正條文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零四條)
九、新增「消極資格及違法事件之調查處理」專章,規範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服務相關人員、寄養家庭、課後照顧人員、兒童及少年工作者之消極資格調查審議機制及防治措施。(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五條至第一
百十九條)。
十、罰則章依現行法制作業規定調整體例,以處罰由重至輕排序。(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條至一百五十五條)
十一、附則章明定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調查與裁處事權,且增訂依本法領取之補助、津貼或其他補助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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