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人夫阿豪(化名),先前以出差為由頻繁離家,妻子直覺有異暗中調查,始知丈夫天天進出女同事小萱(化名)公寓,兩人還在路上手牽手逛街;士林地院小萱應賠償20萬元,小萱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加碼改判40萬元,全案定讞。
阿豪妻子主張,他與丈夫結婚多年,並育有2名小孩,家庭生活平安和睦,直到2024年間,丈夫開始頻繁出差,她私下查訪後發現,丈夫竟住進女同事小萱住家,她拍下丈夫穿著睡衣出門拿外送的身影,還多次目睹兩人在公園手牽手約會,甚至一起拖著行李箱進屋的畫面。
法官勘驗對質錄音檔後發現,阿豪坦承喜歡小萱,還提及兩人曾發生過性行為,不過每次都有避孕,所以他確定小萱並未懷孕,加上兩人在街上纏綿的親密照,認定小萱侵害配偶權屬實,判她應賠償20萬元。
小萱不服提起上訴,並辯稱她與阿豪只是同事,自己只是讓對方借住,協助阿豪解決住宿問題,並反控阿豪妻子跟蹤、側拍行為,明顯侵害她的隱私權,照片不具證據能力。
法官認為,夫妻相互負有忠誠義務,因此在隱私權上理應有所退讓,而且阿豪拍攝地點是公共場合,具備維護身分法益的必要性,判定證據有效;考量阿豪妻子為家庭主婦,小萱年薪為158萬元,名下還有2筆不動產,經濟條件優渥,原審判決20萬元實屬過低,因此改判小萱應賠償40萬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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