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靚緯/彰化報導
彰化縣一名黃姓男子在超商打工,為了賺快錢,竟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去年6月間騎著機車到員林、芳苑、田中的超商及銀行提領詐款,造成15人受害,提款金額共89萬6千元。黃男擔任車手出勤提領三次僅賺取3000元酬勞,經彰化地院審理,以每罪判處1年3個月至1年4個月不等,判決他19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內容指出,黃姓男子去年5月底加入詐團,負責當「車手」,被分發一支工作手機,依照上手指示的地點拿取金融卡或直接至ATM提領被害人匯入的贓款,再將現金放置到指定地點轉交給上游「收水手」,每次提領可以獲得報酬,6月份出勤3天。
黃姓男子每次提領的金額,大約5萬元至10萬元不等,為避免被警方鎖定,他特地騎機車前往芳苑、田中、員林等轄區犯案提領,但最後都因被害人報案,警方調閱超商監視器循線將他逮捕。
法官指出,被告正值青壯年卻不循正途工作,助長詐騙金流,惡性非輕,加上多位被害人要求從重量刑,考量被告在警詢及審理中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僅為聽從指示的末端車手,非詐團核心,每罪各處1年3月至1年4月,15罪的法定刑為19年有期徒刑。目前暫不合併定應執行刑,等待其他相關案件全部確定後,最後再由法院統一裁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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