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保母覃燕屏被控於2018年間,受託照顧6個月大李姓男嬰時,不滿男嬰哭鬧,移動男嬰身體卻使男嬰頭部受到重擊,導致腦髓腫脹瀰漫性壞死而亡。一審覃女被判刑9年,二審改判3年6月。全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覃女9年有期徒刑。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覃燕屏為領有保母執照的合格保母,自2018年3月1日起,受李姓家長託付,以每日8000元價格,每週一到週五中午12點到晚上7點,在家照顧出生6個月大的兒子,應知李姓男嬰為嬰幼兒,腦部結構發育尚未成熟,比一般成年人脆弱,客觀上便能預見幼童腦部若受到重擊,可能導致死亡。
但覃女卻於同年6月25日,因李姓男嬰哭鬧至其情緒失控,將男嬰以移動身體的方式,使其左額遭受強力撞擊。因發現男嬰突然癱軟,覃女趕緊通知男嬰的爺爺將男嬰送醫,但男嬰仍因對撞性硬腦膜下出血、腦幹瀰漫性軸突損傷,大腦及小腦也有對撞性挫傷出血,以及雙側視網膜出血等傷害,在搶救多日後,於同年7月17日,因腦髓腫脹瀰漫性壞死而亡。
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覃女9年有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沒有具體證據證明覃女故意傷害男嬰,改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3年6月。全案上訴最高法院,最高院撤銷發回更審。
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依卷內事證,認定覃女確實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其否認犯罪,不足採信。且原審(一審)的認定業經綜合卷內證據資料而為事實上之判斷,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又覃女上訴仍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法院民事判決覃女應賠償家長各100萬元,雖覃女稱已依判決結果履行,但為法院判決後才賠償。再考量家長於開庭時陳述之意見等綜合審酌後,認原審量刑仍屬妥適,覃女上訴無理由,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仍判處覃女9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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