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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興誠告翁曉玲求償4千萬 二審再敗訴

發佈時間2026.05.05 11:49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5.05 14:00 臺北時間

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不滿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指他根本沒有捐款1500萬元給清華大學,對翁曉玲提告求償4098萬餘元。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曹興誠敗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民事庭5日宣判,駁回曹興誠上訴,翁曉玲免賠。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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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興誠對翁曉玲提告求償4098萬餘元,二審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翁曉玲免賠。(圖/資料畫面)

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不滿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指他根本沒有捐款1500萬元給清華大學,對翁曉玲提告求償4098萬餘元。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曹興誠敗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民事庭5日宣判,駁回曹興誠上訴,翁曉玲免賠。

高院認為,言論自由為促進民主多元社會的正常發展,於權衡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時,顯具較高價值,尤其對公眾人物或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項,名譽權應為更高程度退讓。行為的言論屬事實陳述者,如能證明主要事實相符或所依據的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縱使事後證明與事實不符,亦難認有過失。若為意見表達,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為善意、適當之評論,即便言詞尖酸刻薄使人不快,仍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

曹興誠提告控訴翁曉玲於2025年2月23日、3月3日,透過臉書發文不實爆料他承諾捐款1500萬元給清大卻沒捐。但該筆款項為校方與聯電對弈所募得的公眾事實,翁曉玲卻誣指他沒有誠信,又部分言論涉及人身攻擊,扭曲隱私照片及斷章取義政治立場,未盡查證義務,惡意毀損他的名譽且侵害私生活領域,因此依法求償4098萬7736元。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歷年媒體報導及網頁資訊,多將該筆捐款描述成曹興誠因對弈勝負的個人承諾,足使不特定人認知係其個人允諾。又媒體報導名人捐款時,常冠上職銜以提升公信力,且全文未提曹興誠為代表聯電或聯電基金會對弈,亦無內部核准程序之記載,自難認僅憑職銜,就認為其行為是代表法人。

又曹興誠前後說法不一,媒體報導互有出入,聯電也查無相關捐款紀錄,到底是否有捐款難有明確答案,翁曉玲依公開資訊提出質疑,其不具調查權且資訊來源具一定可信度,應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難認有明知不實之惡意。曹興誠為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之公眾人物,其誠信為可受公評之事,翁曉玲雖犀利評論,但未逾合理評論範圍,不構成名譽之侵害。

另翁曉玲針對曹興誠私密照片爭議及其公開回應所為的評論,發表於曹興誠先指控翁曉玲及學術機構涉「中共滲透」、「統戰」等言論後,應有反擊、防衛性質,難認主觀上為以損害名譽為目的。且翁曉玲也是以曹興誠的公開言行、對於照片真偽說法的反覆及對捐款爭議的評價基礎,並揭示其評論依據供公眾辨識、判斷,為對可受公評之事的意見表達,即便用語尖銳,仍受言論自由保障。

而私密照片爭議已經媒體披露,涉及公眾人物的誠信及言行一致性,具高度公共利益,非純屬私生活領域,況且曹興誠先以強烈政治語言攻擊翁曉玲,翁曉玲以「中共代理人」等詞回擊,為政治言論中常見的對立性表述,難認逾越合理評論範疇,也是基於事實基礎的意見表達,不具違法性。曹興誠請求翁曉玲移除言論及賠償,洵非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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