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週刊日前報導,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一樁電信詐騙集團案時,意外揭露一名曾在中國被關押的共犯遭中國公安刑求逼供,導致他錯誤指認上線。返台後雖有告知檢警、法官,仍被依中國公安的筆錄論罪,而被指認的首腦一審則被判刑8年6月。二審高等法院7日開庭時,委任律師錢建榮引用總統賴清德的就職演說及「團結十講」,並舉民眾黨前立委李貞秀的雙重國籍爭議為例,認為台灣法院無權審理犯案、結果皆在境外的被告。
週刊報導,一名張姓男子被指控為菲律賓詐騙集團首腦,押解回台後,一審桃園地方法院重判8年6月有期徒刑。但桃院審理期間,一名也曾在中國被關押的陳姓共犯出庭作證,爆料自己當年遭中國公安刑求,要他依特定內容「照著講」,他因此錯誤指認同為下線的張姓男子是幕後首腦,但檢警、法官都不採信。
案件進入二審高等法院審理,高院7日開庭,根據《上報》報導,前最高法院法官轉任律師的錢建榮指出,張男的犯罪行為、結果均不在台灣刑法效力所及的「中華民國領域」範圍內,台灣的法院自然沒有審判權。
《上報》報導指出,開庭時,錢建榮引用總統賴清德的就職演說,表示演說內容提及「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另又提出賴清德的「團結十講」,當中也強調中華民國的主權、治權就是台澎金馬地區,台灣當然是一個國家。
再以近日備受爭議的民眾黨前立委李貞秀「雙重國籍」爭議為例,表示李貞秀是中國人民,按「國籍法」規定,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可見中華民國的法院對於張男的案子,並沒有審判權。
錢建榮並表示,依大法官釋字第328號解釋可見,司法不應解釋中華民國主權、治權範圍,高院不應放大解讀審判權,張男已在中國被判罰,高院便應將中國的審判結果,視同「外國確定裁判」,不應另行受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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