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孜/台南報導
嘉義一名男子阿德(化名)懷疑陳姓妻子與鄰居張男發生婚外情,因而開車尾隨在後,見2人在車上發生性行為後,忍著悲憤的心情,拿著手機上前蒐證,但反而遭張男提告妨害秘密,嘉義地院一審判決阿德無罪,檢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全案逆轉,台南高分院認定阿德侵犯隱私權,二審改判罰金5千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112年1月間,阿德發現妻子與鄰居深夜駕車前往嘉義縣偏僻路段停放,兩人隨即在車內發生性行為;綠光罩頂的阿德下車持手電筒朝車內探照,並利用手機錄下2人影像,張男報警提告提告妨害秘密罪,檢方依法提起公訴。
嘉義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李男是為了維護「配偶權」進行蒐證、具有正當理由為由,判決無罪。然而,案件上訴至台南高分院後,案情發生逆轉。二審合議庭認為,憲法保障的「隱私權」是人格尊嚴的核心,特別是涉及性自主的隱私,被告雖主張為保護配偶權而蒐證,但「配偶權」本質上不能凌駕於他人的性隱私權與人格權之上。
法官進一步指出,車輛內部屬於封閉空間,在深夜偏僻處更具有隱私合理期待。被告持手電筒照射並強行錄影,屬於侵害程度嚴重的手段,考量被告並無前科,且是因配偶外遇憤而犯案,動機並非全然惡劣,最終判處罰金5000元,並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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