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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工程師抽中電動車 遭資遣公司不給領

發佈時間2026.05.14 11:08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5.14 13:00 臺北時間

一名曾在鴻海任職的林姓工程師,2023年間參加公司尾牙摸彩,幸運抽中還未上市的MODEL B型號電動車,公司當時和他約定上市後發放,不料林姓工程師2025年間被資遣,事後他想向鴻海領獎,卻被以「非在職」為由拒給,林姓工程師一狀告上法院。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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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Model B跨界跑格休旅。(示意圖/鍾釗榛攝影)

一名曾在鴻海任職的林姓工程師,2023年間參加公司尾牙摸彩,幸運抽中還未上市的MODEL B型號電動車,公司當時和他約定上市後發放,不料林姓工程師2025年間被資遣,事後他想向鴻海領獎,卻被以「非在職」為由拒給,林姓工程師一狀告上法院。

林姓工程師主張,2014年8月起至2025年1月5日間受雇於鴻海,擔任工程師,2023年1月15日參加鴻海舉辦「線上嘉年華活動」摸彩活動,抽中MODEL B型號電動車1輛,因該款電動車尚未上市,遂與公司約定電動車上市後發放,2025年1月5日遭鴻海資遣,他向鴻海確認電動車領獎方式,被公司以「非在職」為由拒給,因此向鴻海提告求償100萬元。

鴻海則主張,林姓工程師於摸彩活動中獎時,已明確公告凡員工符合在職年資滿1年,且於活動當日下午2點前線上登錄報到完成者,即可獲取摸彩資格,並載明因系爭電動車尚未上市,如抽中者,需待上市後始得提供,且獎項發放時須在職始有領獎資格,林姓工程與鴻海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時,因該款電動車尚未上市,公司自無給付之義務。

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林姓工程師請求無據,依兩造間之贈與契約,鴻海已無給付之義務,縱使因該車輛並未上市,鴻海亦無以現金代償之必要,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電動車1輛或現金100萬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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