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簡浩正/台北報導
近期愛爾麗等醫美診所偷拍風波延燒,社會關注隱私維護問題。台灣微整形美容醫學會今(14)日指出,近年醫療糾紛和醫療暴力事件頻傳,部分醫療院所在非隱私或公共區域設置固定式監視設備,主要目的是保障病患安全、維護醫療秩序、處理突發事件及保留客觀證據,其本質與偷拍、散布私密影像等惡性案件並不相同,不宜以完全相同標準一概而論。
衛福部醫事司昨找各層級醫療機構代表、美容醫學代表、地方衛生局開會,就強化醫療場所相關隱私規範進行討論。司長劉越萍接受媒體電訪時,說會中取得四點共識:包括一、醫療機構禁止使用密錄設備,二、醫療機構公共空間可架設固定式錄影設備,三、醫療診療場域低度隱私空間(不會拍攝到私密處),經同意後可錄影,四、醫療診療場域高度隱私空間嚴格禁止錄影。衛福部規劃在3個月內針對現行「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做指引更新。
台灣微整形美容醫學會理事長陳俊光表示,近期衛福部醫事司與各縣市衛生局、醫界團體針對醫療隱私維護及診療空間管理進行多次討論,醫界普遍認為,醫療空間管理應建立更明確且合理之原則,以兼顧病患隱私、醫療品質及醫病雙方安全。學會表示,社會真正應關注的重點,在於設備設置是否符合法規、安裝位置是否涉及隱私侵害、錄影目的是否具正當性,以及相關影像是否遭非法外流、交換、販售或其他不當利用,而非將所有錄影設備一概污名化。
他說,醫療機構禁止使用密錄設備,任何涉及偷拍或侵害病患隱私之行為,皆不應存在於醫療場域之中;但社會亦應理性區分「非法侵害隱私」與「基於醫療安全管理需求所設置之設備」間的本質差異,避免因個案爭議而因噎廢食,全面否定醫療現場合理且必要之安全管理措施。
陳俊光舉例,如牙醫診所於診療空間設置外顯式監視設備,並於現場清楚張貼錄影告示,視為默示同意知悉相關影像蒐集,此舉多數民眾普遍認為屬於維護醫療安全與診療秩序之管理措施,並不會直接視為侵犯隱私,若要求每次就醫時皆須逐一簽署錄影同意書,實務上恐增加醫療院所行政執行困難,也容易造成民眾就醫流程不便。因此,社會對於不同醫療場域之設備設置,仍應回歸實際用途、空間性質與管理方式進行理性討論。
依據《醫療法》第56條規定,醫療機構應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另依《醫療法》第7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所知悉之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醫療院所對病患隱私保護責無旁貸,但實務上,監視設備也常被作為保障醫病雙方權益的重要工具,例如醫療爭議舉證、突發事件處理、醫療爭議防範及醫療安全管理等。
學會表示,目前主管機關已針對醫療機構隱私維護、診療空間管理及影像設備規範等方向進行研議,未來學會也將持續配合主管機關政策與相關法規方向,參與醫療隱私治理及診療空間管理制度之專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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