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曾在新北地方法院擔任佐理員的男子駱思龍,被控在辦公室座位下、廁所、茶水間偷裝密錄器偷拍,一審被依妨害秘密等罪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又判3年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14日宣判,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等33罪,判處6月至7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駱男自2022年起至2025年1月間,利用下班時間,在新北地方法院茶水間、辦公室座位、廁所馬桶裝置攝影機偷拍,涉犯刑法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共27罪、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共5罪,及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1罪。駱男於偵查、一審、二審審理期間皆坦承犯行。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駱男具公務員身分,惟其擔任佐理員職務,僅負責處理一般行政業務,利用下班時間裝設密錄器,與佐理員職務無任何關係,亦非利用職務上所能控制的機會、權力範圍或相關便利方法而為之,無刑法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原審確實有區分駱男裝置密錄器的地點不同,及有無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異其刑度,亦有說明駱男於偵審期間均坦認犯行,且表達有與被害人和解之意願。但因被害人無意願和解,雙方未達成和解,自難認定駱男犯後態度欠佳,因此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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