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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書華開團賣OMEGA錶挨告 判賠70萬元

發佈時間2026.05.22 15:22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5.22 17:30 臺北時間

知名網紅牙醫史書華2023年間在臉書粉絲專頁開名錶OMEGA團購團時,強調和OMEGA合作,被瑞士原廠跨海提告侵害商標權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一審判決史書華需賠償50萬元,案經上訴,智商院二審改判賠70萬元,並需於臉書粉專刊登判決主文30天。全案仍可上訴。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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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書華開團賣OMEGA名錶,瑞士原廠跨海提告,二審判賠70萬。(圖/資料畫面)

知名網紅牙醫史書華2023年間在臉書粉絲專頁開名錶OMEGA團購團時,強調和OMEGA合作,被瑞士原廠跨海提告侵害商標權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一審判決史書華需賠償50萬元,案經上訴,智商院二審改判賠70萬元,並需於臉書粉專刊登判決主文30天。全案仍可上訴。

全案源於史書華於2023年4月間,在「盾牌牙醫史書華」、「邪教教主史伊森」等臉書粉專,使用「OMEGA+Ω」、「OMEGA+SYMBOLE」商標開團團購OMEGA錶,宣稱「與瑞士精品160年的OMEGA合作」,提供超級VVIP價格,還可鄰櫃取貨。此舉引來瑞士商亞米茄公司注意,強調雙方從未洽談或達成任何團購合作協議,認為史書華已侵害公司商標權,減損商標的識別性及信譽。

又史書華宣稱可以取得優惠價格等不實訊息,使消費者向其購買手錶,提高自己與其臉書粉專、團購平台等的知名度與銷售量,嚴重影響公司商譽及權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且史書華宣傳「團購合作」訊息本身,已對公司精品形象造成貶低,並遭受外界質疑及抨擊,精品形象變成一般團購商品,侵害商譽甚鉅,因此對提告求償。

史書華則強調,雙方確實有達成合作團購協議,依協議使用商標,不構成侵害。且使用商標為表彰消費者可向OMEGA公司購買手錶,消費者認知商品來源皆來自OMEGA,提供給消費者的發票也都是OMEGA公司開立,使用商標的實質內涵,並非用以提升其知名度等,符合商標法規定的指示性合理使用,亦未對OMEGA公司的商標造成識別性或信譽減損,也無任何廣告不實、攀附商標或隱瞞重大交易資訊,使消費者受損害,不應負有賠償責任。

另他於臉書粉專「盾牌牙醫史書華」、「邪教教主史伊森」貼文及Google表單,僅表明可享有VVIP之折扣價格,售罄便無法購買、無保證可購買,並無任何直接敘明可享有之折扣價格或優惠,或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表示。且OMEGA公司銷售10支手錶,並無損害可言,網路上打擊史書華之惡意言論不能認定公司商譽受損,因此並未侵害其商譽。

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原審認定史書華於粉專的宣傳內容,確實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OMEGA公司與其授權有關,損害其商標信譽,命史書華應給付50萬元本息,核無違誤。但另應加計造成原廠商標權利金損害部分,共20萬元,應賠償70萬元,並在2個臉書粉專上刊登勝訴啟事30天。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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