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蔣季容/台北報導
我國於107年修正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並參照國際標準(ISO 22716)制定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規劃三階段實施期程。如今7月1日將邁入最後一個階段,將涵蓋其餘所有一般化粧品製造場所,屆時,全台近千家各類化粧品製造場所均應適用GMP規範。
食藥署今(27)日召開「化粧品製造場所全面實施GMP」記者會,品質監督管理組長遲蘭慧表示,化粧品GMP作為品質保證概念之具體實踐,規範範疇涵蓋人員、廠房、設施、設備、原料、包裝材料、製程操作、品質管制及文件化紀錄等事項。符合GMP的製造場所必須依循合乎規範之產品資訊檔案(PIF),就所載成分及含量,從原料秤量、投料、混合攪拌等製造過程,乃至充填包裝與成品檢驗等,每個步驟都必須有清楚的標準流程(SOP)與詳實記錄。
遲蘭慧說明,我國於107年修正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並參照國際標準制定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規劃三階段實施期程。第一階段(113年7月1日)針對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及居家使用牙齒美白等特定用途化粧品製造場所實施;第二階段(114年7月1日)納入嬰兒用、唇用、眼部用及非藥用牙膏、漱口水之製造場所;第三階段(115年7月1日)將涵蓋其餘所有一般化粧品製造場所(免辦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製造業者除外)。
遲蘭慧提及,食藥署至今累計已赴廠輔導及訪視1003場次,在第一、二階段已納管化粧品製造場所約450家,目前全台有接近900家化粧品製造場所,因此第三階段仍有400家須持續落實執行。在違規罰則方面,若經通知期限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令其歇業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等。不過,遲蘭慧說,在前面兩階段不乏有需要改善的業者,但業者皆在期限內改善,目前並無開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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