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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三讀!這些行為最重罰10萬

發佈時間2026.06.16 11:47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6.16 13:30 臺北時間

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修法,除了納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廢棄物的規定,也加重罰則,未經許可在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罰金,另亂丟菸蒂、隨地吐痰、便溺、棄置動物屍體、拋置危險化學物品等,可處一千兩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開車、坐車有相關違規也可處罰。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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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修法,除了納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廢棄物的規定,也加重罰則,未經許可在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罰金。(圖/資料照,記者楊士誼攝影)

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修法,除了納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廢棄物的規定,也加重罰則,未經許可在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罰金,另亂丟菸蒂、隨地吐痰、便溺、棄置動物屍體、拋置危險化學物品等,可處一千兩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開車、坐車有相關違規也可處罰。

三讀條文規定,權責為中央環境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另回收廢棄物,新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使用後產生之廢棄物」,並明定負責處理之對象,另外全部或部分廢止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應向環境部載明回收計劃,妥善處理後可向環境部申請退費或補貼,相關回收費也要納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法規也明定該基金應使用於回收處理補貼。

另第二十一條原規定物品有嚴重影響環境之虞者,環境部得公告禁用、限制製造輸入等,因納入《資源循環推動法》而刪除。第三十九條則新增事業自行再利用廢棄物的處理方式,事業將清理計劃書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再進行「再利用」。另三十九之一條規定,應實施環境監測之再利用產品使用者,應檢具環境監測計劃書報主管機關核准,監測報告給主管機關備查後於環境部指定網站公開產品流向及監測結果。

另外,政府可考量事業廢棄物或再利用產品之用途、成分、特性、數量、棄置風險等要求採取進行檢測、限制銷售對象、設置監視系統及瀏覽伺服器提供檢視等措施。此外也在三十九之三條明定,再利用產品需經過檢驗才能出廠、政府應輔導推廣再利用產品等。

此外也加重處罰,未經許可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棄物處理人員開虛偽證明等行為,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罰金。另第五十條規定,不依規清除廢棄物,犯同法第二十七條各項行為,如隨地吐痰、吐檳榔、丟煙蒂、隨地便溺、棄置動物屍體、拋置危險化學物品等,可處一千兩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汽車駕駛人或乘客犯前述行為也可處罰。

而沒有在期限內提出廢棄物處置計劃書、沒有依照核定內容進行等行為,可處六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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