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高雄陳姓女子於2024年8月間,將自己名下的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設定為網路銀行「約定帳戶」,並隨後將帳號與密碼,透過通訊軟體LINE提供給一名自稱「朱啟鴻」的男子,未料該帳戶隨即遭詐騙集團挪用為洗錢管道,一名蘇姓女子因誤信假投資詐騙,匯入新台幣200萬元,隨即遭網銀轉匯一空,高雄地院與橋頭地院審理後,不僅刑事部分判處陳女5個月有期徒刑,民事部分也裁定其須全額賠償蘇女200萬元損失。
判決指出,原告蘇姓女子主張,被告陳女於2024年8月2日某時許,依詐騙集團成員「朱啟鴻」之指示,將其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設定為約定帳戶,隨後於同年月5日前,將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LINE傳送給對方。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帳戶主控權後,向蘇女佯稱投資可獲得豐厚利潤,誘騙蘇女於同年8月27日匯款200萬元至該帳戶,不料款項一到帳便被網銀全數轉走,驚覺受騙的蘇女隨即向警方報案,並對提供帳戶的陳女提告求償。
陳女到案後神情慌張,並向法官辯稱,自己同樣也是被騙的,因為不知道怎麼處理,才會落得如此下場,面對被害人的求償,她無奈表示:「我沒有辦法、沒有能力,我也是被騙的,不知道怎麼處理」。
不過,法院審理時認為,金融帳戶及網銀密碼、約定帳戶等資料具備高度專屬性,陳女隨意提供他人使用,主觀上應能預見可能幫助詐騙集團遂行詐欺與洗錢犯行。刑事部分,橋頭地院先前已依詐欺罪判處陳女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10萬元。
在民事損害賠償部分,案經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認定,原告因遭詐騙匯出款項損失,與被告提供帳戶之行為具有明確的相當因果關係,被告應被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必須與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判決陳女必須賠償蘇女20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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