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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教師報復同事「吐痰、潑糞」死不認錯

發佈時間2026.06.22 08:44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6.22 10:30 臺北時間

苗栗縣某國中李姓教師,因校內停車糾紛不滿同事;為了洩憤,朝對方機車坐墊、把手及安全帽吐口水、吐痰及潑灑疑似糞尿之黏稠液體,讓受害老師感到噁心、厭惡並且不願再使用。事後李男挨告,否認犯行,未達成調解,被法院依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20天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記者陳弘逸/苗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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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李姓教師,因校內停車糾紛不滿同事;為了洩憤,朝對方機車坐墊、把手及安全帽吐口水、吐痰及潑灑疑似糞尿之黏稠液體。(示意圖/AI生成)

苗栗縣某國中李姓教師,因校內停車糾紛不滿同事;為了洩憤,朝對方機車坐墊、把手及安全帽吐口水、吐痰及潑灑疑似糞尿之黏稠液體,讓受害老師感到噁心、厭惡並且不願再使用。事後李男挨告,否認犯行,未達成調解,被法院依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姓國中教師跟另名教師因校內停車問題有糾紛,他竟在2025年9月3日上午10時20分,及下午5時10分,在國中機車停車場,對同事機車坐墊、把手及安全帽吐口水、吐痰及潑灑疑似糞尿之黏稠液體。

此舉造成受害教師的機車坐墊、把手、運動排汗衫受損不堪使用,損失金額共計2950元。

李姓國中教師挨告,否認犯行,辯稱:沒有讓對方的機車、安全帽無法使用。不過檢方認為,即使安全帽及機車零件具有清洗或清潔可能,但沾染不明黏液及惡臭,依社會普遍常情,足使一般人心生噁心、厭惡並且不願再使用。

檢方不採信,李姓國中教師辯詞,將他依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李男只因細故,做出毀損犯行,造成同事財產損害,破壞社會秩序及治安,所為甚不可取,考量犯罪後始終否認犯行,未取得原諒或賠償,審理後,將他依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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