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泊萱/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莊姓男子自稱擔任模特兒,平均月薪高達13萬元,還有進軍演藝圈的計畫,結果2014年在夜店勸架時,遭一名蕭姓男子持酒瓶毆打,導致顴骨骨折毀容,星夢破碎。事後蕭男遭通緝逃亡7年落網,莊男起訴求償1524萬元,庭審時又改求償93萬元,法院審理後判蕭男賠償49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14年8月,莊姓男子前往台中某夜店聚餐,席間一名劉姓女子敬酒時不慎撞破酒杯,引起蕭姓男子不滿,當場怒罵劉女並爆發拉扯衝突,莊男上前勸阻時,遭蕭男持酒瓶毆打頭部,導致右臉顴骨骨折,必須治療、休養4週。蕭男被依傷害罪判拘役50天、3月徒刑後逃亡遭通緝,躲了7年多才落網,遭莊男提告求償。
莊男自稱當時與經紀公司簽約擔任模特兒,從事珠寶會場走秀、雜誌廣告拍攝、3C產品代言等工作,事發前平均月薪為13萬7169元,卻因顴骨骨折毀容,無法恢復原貌,被公司要求留職停薪,請求工作損失5萬元。
莊男主張,自己因骨折毀容,原本打算進軍演藝圈的夢想毀於一旦,除了得承受臉部殘缺不全的後遺症,也不知往後如何謀生,還可能傷及腦部,需長期觀察治療,讓他非常痛苦,求償醫療費1.1萬元、看護費6.1萬、看診交通費7000元及精神撫慰金80萬等費用,合計93萬1155元。蕭男則辯稱沒有攻擊莊男,質疑莊男精神撫慰金過高,要求不能工作損失應以基本薪資計算。
法院審視相關證據發現,莊男自2014年起,僅有申報一家觀光公司所得收入,總額20.1萬元,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間,均無勞保投保資料,依此資料計算8個月薪資,平均月薪僅2.5萬元,與莊男主張月入13萬不符,因此不採信。
法官認為,莊男受傷時25歲,身體健康,具備一般求職能力與機會,期間因傷休養4週,以當時勞動部實施每月基本工資約1.9萬元折算,應賠償1萬7976元。至於精神撫慰金則以40萬元為合理,包含醫療費等相關費用,判蕭男應賠償49萬8261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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