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鍾昀軒/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蔡姓男子控訴,自己因服用肌肉鬆弛劑上路遭到員警攔檢,而後毒品快篩呈現陽性。過程中,配合臨檢、快篩及製作筆錄,即便堅稱未碰任何毒品,但卻「完全不被信任,直接被當犯人處理」。不僅如此,也導致他車牌被扣,甚至在等待尿檢過程中還需背負公共危險罪名。今(1日)警政署做出說明,強調並非無差別攔檢民眾,而駕駛若因服用藥物導致無法安全駕駛,仍構成公共危險罪。
據了解,這名蔡姓男子日前在社群網站上發文,表示23日行經信義區福德街時遭到員警攔下,稱其行車不穩便進行毒品快篩。怎料,快篩結果竟呈現陽性,疑似服用肌肉鬆弛劑導致。蔡男隨後配合製作筆錄,車牌被扣、開毒駕罰單,後續上銬移送地檢署,「整件事從當天下午一點多到晚上十點多才被無保請回。」儘管他多次堅稱自己沒碰大麻,甚至懷疑試紙出問題,「所有警員都說這些話留給檢察官聽,最後見到檢察官後他根本不想聽我說,他只想聽他要的答案。」
他無奈表示,依法行政能理解,「但過程中完全不被信任,直接被當犯人處理,警察也說過試紙是有可能呈現偽陽性。」由於尿檢要一個月後結果才會出爐,導致蔡男必須背負公共危險罪的壓力;另車牌被扣也導致他不能騎車通勤,忍不住質疑:「如果一個月後尿檢還我清白,機車在保管場的保管費也是要我自認倒楣嗎?過程中『不把我當人』的那些公職人員會在還我清白後跟我道歉嗎?」
對此,警政署說明,警執行攔檢,基於行車不穩、偏移車道、疑似精神恍惚等具體危險徵候進行觀察,並非無差別攔檢民眾;另為詳細調查是否確實涉嫌致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仍需要請民眾配合進行直線行走、平衡動作等一系列測試觀察,並採驗尿液釐清藥物相關成分。
現行警方已採用唾液快篩試劑,針對具安眠作用的「苯二氮平類」管制藥品進行初步檢測。依據刑法與交通法規,駕駛若因服用藥物導致無法安全駕駛,即構成公共危險罪,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同時面臨罰鍰與吊扣或吊銷駕照處分;根據法院判決實務,即使是遵照醫囑服藥,只要藥效發揮影響開車能力卻仍上路,同樣會被依法追究刑責。
警政署呼籲,民眾領藥時務必看清藥袋或藥盒警語,凡標示「服用後可能嗜睡」或「避免開車」等字樣,服藥後應絕對禁止駕駛汽機車。用藥期間若有外出需求,應落實自身精神狀況評估,改搭計程車、大眾運輸工具或由親友接送;若對藥物副作用有疑慮,也應主動諮詢醫師或藥師,以免因一時疏忽觸法又危害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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