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張姓男子出資50萬給李姓友人找船家捕撈櫻花蝦,漁船出海9次卻只捕撈到價值2萬多元的櫻花蝦,因收穫不好,無法分潤獲利,張男認為遭對方詐騙,一狀告上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漁船確實有出海捕撈,但漁獲收入原本就有不同程度不確定性和風險,判2名被告無罪。
張男控訴,2023年3月18日,李姓友人自稱有朋友在宜蘭從事漁業,4月份至同年7月是捕撈櫻花蝦季節,李男說跟宜蘭那邊的船長有認識,可以低價收購載回東港加工販售,每一趟會有1萬5千至2萬元利潤。同年4月10日,他將50萬元存入對方郵局帳號,並請對方如果出海捕獲櫻花蝦後進港,要拍捕獲量傳群組。
張男指出,結果將近一個月時間,對方都沒有做這個動作,並以氣象不好無法出海、漁獲收穫不好等語回覆。同年5月初,他向李男表明這件投資都沒有進展,想要退投資,請李男退回50萬元,對方在電話中答應,後來卻失聯,懷疑遭對方詐騙,因此對李男及船家提告。
被告辯稱,確實曾到張男投資的50萬元,因為蝦子收成不好,船長又摔落重傷住院,還有一些其他因素,就無法如期回收資金。兩個禮拜後,張男說要撤資,一般合資都要等待櫻花蝦產期結束,結果說好的事情,才兩個禮拜,一看船沒賺錢又出事情,就馬上要我們還錢撤資,這樣太突然了。
被告還說,那段期間確實有出港9趟,但收穫不大好,帶回來販售也賣不了多少錢,因為船要加油、付漁工的薪水、船長的薪水等費用,出海捕撈本就有賺有賠,有意外也不是我能掌控的。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對照「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等紀錄,顯示漁船確有於2023年4月16日、17日、23日、24日、25日、26日、27日、同年5月1日、2日出港紀錄,各次出港船上均有4至5名船員,另據「宜蘭縣頭城區漁會魚市場供應人期間交易明細表」,該漁船出海漁獲得款共計2萬2310元,捕撈櫻花蝦之投資行為,本身就有不同程度之不確定性或風險,難認告訴人所指詐欺行徑,判李男及船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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