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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慣犯撞死女騎士…奪人命繼續吸毒上路

發佈時間2026.07.04 09:44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7.04 12:00 臺北時間

台南男子連彥宇有多次毒駕前科,但又未能克制,去年再犯毒駕撞死女騎士;連男被驗出毒品陽性反應、濃度值超標被依法送辦;經查發現,他在案發前,就2度毒駕被逮,犯案後又4度毒駕被逮,經國民法官庭審理後,於昨天(3日)依違反公共危險之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他8年11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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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有多次毒駕前科,再犯撞死女騎士,犯案後又4度毒駕被逮,遭判刑8年11個月有期徒刑。(示意圖/AI生成)

台南男子連彥宇有多次毒駕前科,但又未能克制,去年再犯毒駕撞死女騎士;連男被驗出毒品陽性反應、濃度值超標被依法送辦;經查發現,他在案發前,就2度毒駕被逮,犯案後又4度毒駕被逮,經國民法官庭審理後,於昨天(3日)依違反公共危險之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他8年11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子連彥宇2025年4月19日凌晨0時,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電子煙後,開車上路,於後壁區台一線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中衝撞女騎士,導致她當場身亡。

連男肇事後,主動報案,坦承肇事,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3ng/mL)、去甲基愷他命(1157ng/mL)及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60ng/mL)陽性反應,都超過公告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

連男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經查,連男2025年3月間已有2次毒駕紀錄,撞死之後,又4度毒駕上路被逮,其中2次,還是犯案後未滿1月。

法官考量,連男案發後主動報案、自首,得獲減刑;但並未賠償死者家屬,也沒達成調解和賠償,加上屢次犯案,認社會復歸可能性欠佳,審理後,判8年11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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