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蔡姓女護校生去年騎機車停等紅燈時,遭賴姓男子駕的吊車追撞輾斃,4個月後賴男因病死亡,刑事部分不起訴,蔡女家屬提出民事求償。近日一審判決出爐,家屬控訴,請求600萬餘元扶養金全被駁回,法官還對家屬冷言冷語,認為遭到二度傷害。
判決指出,蔡女家屬提出喪葬費89萬餘元、機車損害8萬元、精神慰撫金493萬、扶養費607萬餘元等向被告求償,精神慰撫金和扶養費部分,法官判被告須賠精神慰撫金200萬元,扶養費部分,因原告未提出證據及方式,難認請求有理由,予以駁回。
蔡母發文控訴,痛批法官曾在庭上對她說 「你提出的扶養費,我會全部封殺」,她反問 「難道我女兒就這樣白白犧牲了嗎?」法官竟回答「對啊」、還說「你真的有這麼傷心嗎?」。
蔡母難過表示「一次又一次走進法庭,我們期待的是公平,卻一次又一次帶著更深的傷離開」。並提到,判決書上寫我們領了700萬的強制險,但依法強制險是200萬,哪來的700萬?強調會提出上訴。
律師林智群在臉書發文指出,被害人家屬出面控訴、網友罵成一片,忍不住查了判決。這個判決有幾個重點:
1.因為是交通事故,是簡易程序。
2.因為是簡易程序,原則上只開一次辯論庭,在開庭之前,法院要求補的資料都要送進法院,不然法院可以不審酌。
3.這個判決花了很多篇幅講「程序處分權」、「責問權」、「延滯訴訟」、「促進訴訟義務」,並表示「原告」「被告」雙方都有拖延訴訟,太晚提證據資料的問題,並明確表示雙方在115/5/1以後提出的資料,法院都不採納。
這種情況真的比較少見,應該是法官一直催促要資料,要了很多次,雙方還不給,才會讓法官寫這麼一大篇洗臉。而雙方都有請律師,為什麼還被法官特別這樣寫,這就奇怪了。
4.司機在起訴前已經去世,所以只能告吊車公司。
5.吊車公司主張吊車是司機自己買的,司機只是靠行,不是他們員工,所以跟公司沒關係。
6.法官審理後認為吊車公司還是雇主,要負賠償責任。
7.原告(家屬)請求1200萬元。
(1)請求喪葬費89萬元:
法官說這個金額偏高,而且原告沒提出足以證明89萬元的相關單據,但法官還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全部准了。
(2)請求機車損失8萬元:法官全部准了。
(3)請求慰撫金493萬元:原告看起來沒提出什麼證據,但法官還是依照原告一些說法,判了200萬元。
(4)請求扶養費607萬元:法官說扶養費請求要符合民法第1117條規定,原告(家屬)沒提出相關證據,沒辦法給你。
8.最後,也是被害人家屬質疑的,就是我明明只拿到強制險200萬元,你法院怎麼會說我拿了700萬元?
這個判決是寫「雙方不爭執原告已經領到強制險700萬元」。
關鍵字:雙方不爭執,那到底是原告律師也不爭執領了700萬元?還是法院寫錯?這個就要等二審判決了。
9.因為雙方不爭執已經領了700萬元(?),所以你原告請求獲准的297萬元(喪葬費89萬元+機車費8萬元+慰撫金200萬元),已經獲得足夠賠償了,所以我法院也不能再判給你了。
10.這個法官我也遇過幾次,他之前在刑庭,那個時候很兇猛,後來到民庭之後,就比較和顏悅色了,不過還是講話很直接,對律師而言,講話很直接的法官其實很不錯,因為他會把他的想法跟心證直接跟你說清楚,比如:你不給我這個那個證據我就會判你輸,那我們就會趕快去準備相關的證據,這樣也減少了溝通上的成本,不過講話直接有個壞處,就是當事人聽起來會覺得很刺耳,那也是法官要去承受的。
11.有時候我看到新聞報導哪個法官怎麼樣,都會去查判決,確認一下,生氣之前,先把事情確認清楚,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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