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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年困頓討扶養費…子女痛揭染毒父黑歷史

發佈時間2026.07.10 09:44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7.10 12:00 臺北時間

台南市患有輕度失智的吳姓老翁,因年邁無法維持生計,向請求已成年的兒女每月給付1萬1518元的扶養費;但兒女出庭提出反聲請,主張父母27年前就離婚,爸爸對他們不聞不問,還因毒品案入監服刑,出於時,子女已都成年。法官認為,老翁未盡扶養義務,駁回聲請並裁定免除兒女的扶養義務,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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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輕度失智的吳姓老翁,因年邁無法維持生計,向請求已成年的兒女給付扶養費,出庭提出反聲請,揭露爸爸未盡扶養義務。(示意圖/AI生成)

台南市患有輕度失智的吳姓老翁,因年邁無法維持生計,向請求已成年的兒女每月給付1萬1518元的扶養費;但兒女出庭提出反聲請,主張父母27年前就離婚,爸爸對他們不聞不問,還因毒品案入監服刑,出獄時,子女已都成年。法官認為,老翁未盡扶養義務,駁回聲請並裁定免除兒女的扶養義務,可抗告。

裁定指出,吳姓老翁主張老邁且患有輕度失智症,已無法工作維持生計,雖名下持有房屋與土地,但課稅現值僅7200元,土地持分極低、難變價求現,因此,依據台南市2024年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2萬3036元的標準,請求已成年的兒女,每月給付1萬1518元的生活費,直到他死亡為止。

對此,老翁的兒女出庭答辯,更提出反聲請,要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兄妹異口同聲揭露,父母自他們年幼時就已離婚,都是由媽媽獨力扶養長大;反觀,爸爸成長的關鍵時期不僅缺席,還因毒品案被關,直到他們成年才出獄,對家庭與子女毫無貢獻。

關於此案,吳姓老翁對於前妻單獨扶養小孩,以及自己未盡照顧義務的事實均不爭執。

綜合相關證據,法官審酌,吳翁在兒女未成年期間,無正當理由未盡身為人父的扶養責任,若要求兒女承擔對父親的扶養義務,顯然有失公平。

因此,法院駁回吳姓老翁索討扶養費的聲請,同時裁定免除吳姓兄妹對父親的法定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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