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名劉姓女子主張,過去曾按月匯款新台幣5萬元至母親帳戶,累積高達360萬元,雙方約定作為日後「嫁妝」代為保管。不料近期向母親討要時卻遭拒,劉女氣得將親生母親告上法院。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僅憑匯款紀錄無法證明雙方有「寄託」的合意,判決劉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姓女子主張,自己於民國83年至87年間,每月固定匯款5萬元至劉母名下的郵局帳戶內,總金額達360萬元。劉女強調,這筆錢是雙方口頭約定交由母親保管的「嫁妝」,並未約定返還期限,但如今母親卻全盤否認並拒絕還款,因此依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提告。
面對女兒的指控,劉母在庭上反駁,雙方從未有過「借放幾百萬當嫁妝」的共識,這些款項是子女感念養育之恩所給予的「孝親費」及贈與;且帳戶中有多筆款項並非女兒存入,金額也有出入,劉母透過訴訟代理人指出,即便有這筆錢,女兒的請求權已逾32年,早已超過法律規定的15年消滅時效,依法有權拒絕給付。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劉女雖提出郵局的歷史交易清單,證明確實有「入戶匯款」的動作,但這只能證明「錢有匯進去」,無法提出具體證據證明這筆360萬元是交由母親「保管」的嫁妝,因此認定其請求依法無據,判決駁回劉女之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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