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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控校護「3件事」霸凌女兒 結果曝光

發佈時間2026.07.12 12:23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7.12 15:00 臺北時間

台南市某國小一名女學生指控校內保健室張姓護理師對其長期霸凌,導致她心生恐懼並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家長憤而依法提告,要求張女與校方連帶賠償醫療費與精神慰撫金共計30萬9215元。案經台南地院審理,二審法官認定張女行為雖有行政與溝通上的缺失,但不符合法律上「校園霸凌」的構成要件,且案件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最終判決女學生家長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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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女童家長控校護霸凌求償30萬,法院認判免賠確定。(圖/三立新聞網)

台南市某國小一名女學生指控校內保健室張姓護理師對其長期霸凌,導致她心生恐懼並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家長憤而依法提告,要求張女與校方連帶賠償醫療費與精神慰撫金共計30萬9215元。案經台南地院審理,二審法官認定張女行為雖有行政與溝通上的缺失,但不符合法律上「校園霸凌」的構成要件,且案件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最終判決女學生家長敗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109年10月,女學生因遺失視力檢查回條前往健康中心索取,張女疑出言譏諷「是你不懂字,還是我寫得不夠清楚」、「妳不用在那邊裝可憐」,並作勢打人。同年她受傷前往擦藥時,張女要求同行同學必須完整唸出藥名與成分後才願上藥。

110年9月開學後,張女未通知女學生測量身高體重,僅請同學將空白通知單交給女學生帶回。10月校園施打流感疫苗時,校長為避免雙方衝突,特地外聘護理師並請張女短暫迴避,但張女以「堅守崗位」為由拒絕,最終導致女學生未能在校施打疫苗。

女學生家長主張,張女的持續性行為已構成侵權與國家賠償責任,要求賠償醫療費用9215元及精神慰撫金30萬元。台南地院法官逐一檢視事證。法官指出,關於「視力回條」與「擦藥」事件,發生時間為109年10月,但遲至112年3月才提起民事訴訟,後又追加國家賠償,顯然已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短期請求權時效。

此外,針對「未測量身高體重」與「流感疫苗」事件,法官調查發現,女學生當時因懼學請長假未到校,張女發送空白通知單是因其不願到校測量的結果;而在打疫苗當天,張女堅持在場屬未服從校長指示的行政缺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先前的行政訴訟也已撤銷霸凌認定。

法官綜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先前的判決與校方調查報告,認定張女的行為雖有怠忽職守或溝通不當之處,已遭校方記申誡1次),但缺乏「故意貶抑、排擠」的霸凌意圖,未構成持續性的敵意環境,不符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的定義,裁定請求。全案確定

教育部反霸凌投訴專線: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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