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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放360萬嫁妝?老母冷回這句女慘輸

發佈時間2026.07.13 09:47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7.13 12:00 臺北時間

台南劉姓女子主張,自己從32年前起,也就是從1994年到1998年間,每個月都會固定匯款5萬元到母親的郵局帳戶,她聲稱,當時與母親口頭約定,這筆錢只是暫時寄放、由母親代為保管,等未來她出嫁時再當作嫁妝返還,不料,多年後劉女向母親討要這筆總計360萬元的積蓄時卻遭到拒絕,氣得她將母親告上法院,但法官認為劉女雖有匯款紀錄,卻無法舉證母女間確有「代管日後返還」的共同約定,光憑單據不能排除是扶養費等其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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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姓女子要求母親返還360萬元,雖有匯款紀錄但無法法證明「日後返還」的共同約定因而敗訴。(示意圖/AI生成)

 


台南劉姓女子主張,自己從32年前起,也就是從1994年到1998年間,每個月都會固定匯款5萬元到母親的郵局帳戶,她聲稱,當時與母親口頭約定,這筆錢只是暫時寄放、由母親代為保管,等未來她出嫁時再當作嫁妝返還,不料,多年後劉女向母親討要這筆總計360萬元的積蓄時卻遭到拒絕,氣得她將母親告上法院,但法官認為劉女雖有匯款紀錄,卻無法舉證母女間確有「代管日後返還」的共同約定,光憑單據不能排除是扶養費等其他用途,據此判決劉女敗訴,母親免還36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女主張母親過去一直不承認雙方曾有「寄放金錢」的約定,不論她私下如何多次催討,對方始終沒有結果。無奈之下,她只能依據民法「消費寄託」的法律關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母親吐回這筆360萬元的「預備嫁妝」。

不過,劉母庭審時強調,母女之間從來沒有約定過要代為保管嫁妝,認為女兒過去匯入帳戶的款項,性質上屬於孝親費、生活扶養費或者是贈與,根本不是什麼寄放的金錢,母親更提出質疑,部分匯款紀錄顯示並非女兒本人存入,金額與時間點都跟對方的說法有出入;退一步來說,就算真的有請求權,這筆錢也早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消滅時效。

法官則在審理後認為,根據民法規定,金錢雖然可以成立「消費寄託」,但主張雙方存在契約關係的一方,仍必須負起舉證責任,除了要證明有金錢交付的事實外,還得證明雙方確實有「代為保管、日後返還」的共同意思表示。

法官指出,原告雖然提出了匯款紀錄,證明確實曾把錢匯給母親,但光憑匯款憑證,並不能直接證明這筆錢的性質是「寄放且日後要返還」,因為這也極有可能是孝親費、贈與或借款等其他用途,由於劉女無法提出其他具體證據,證明母女倆曾有代管嫁妝的約定,因此無法認定雙方存有消費寄託關係,最終判決劉女敗訴,母親免還36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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