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張姓女子在父親過世後,利用生前保管的郵局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短短幾天內分7筆將父親帳戶420萬9872元轉入自己帳戶,引發家族遺產糾紛。
根據判決書指出,張女主張父親生前早已口頭表示,出售祖產後除捐款及留給妹妹部分款項,其餘都要留給她作為治病及生活費。不過,台中地方法院認為,父親並未完成合法財產分配,也沒有留下遺囑,遺產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張女擅自轉帳已觸法,依違法製作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
張女父親於2024年7月16日過世,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張女及同父異母妹妹3人。張女明知郵局存款屬全體繼承人共有,仍於父親過世後的7月18日至24日間,利用保管的網銀帳號、密碼,陸續將100萬元、100萬元、40萬元、60萬元、90萬元、10萬元及20萬9872元,共計420萬9872元轉入自己帳戶。
張女坦承有轉帳,但否認犯罪,辯稱父親出售嘉義祖產後,已決定捐款300萬元給廟宇、另給妹妹100萬元買房,其餘都要贈與她,自己只是依照父親交代處理財產,沒有侵占遺產的意思。辯護人也主張,父親生前已將存摺、印章交由她保管,等同授權她處分存款。
不過,法院檢視雙方提出的手寫字條、錄音、親友證詞及Line對話後認為,雖然張父曾透露希望照顧張女,也曾提及捐款300萬元及幫助另一名女兒買房,但並未明確表示剩餘財產全部由張女取得。
尤其張父在房屋成交後傳給張女的Line中曾寫下,賣屋所得「我自己留下一些錢當作老人基金」、「再給女兒們一些錢」,顯示他仍打算保留部分財產自用,也未排除其他繼承人。法院認為,張父直到過世前意識清楚,卻始終沒有立下遺囑或完成合法財產分配,因此難認張女有權單獨處分這筆遺產。
法官指出,繼承開始後,遺產依法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不得任意處分。張女利用網路銀行操作,將420餘萬元轉入自己帳戶,已符合違法製作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的構成要件。
法院審酌,張女沒有前科,幼年喪母、曾照顧罹癌姊姊而辭去工作,本身也曾罹患癌症,父親生前長期提供生活費,確實有意照顧她,因此犯案動機並非單純貪圖財物;但她擅自處分遺產,侵害其他繼承人權益,且雙方迄今未達成和解、遺產分割民事訴訟仍在進行,最終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
至於已轉入帳戶的420萬9872元,法院考量張女本身也是繼承人,最終仍須由民事程序決定遺產分配,因此未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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