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名38歲的褚姓男子,去年(2025年)8月中旬上午搭乘桃園機場捷運,在泰山貴和站發現2名女子搭乘手扶梯時,拿起自己的三星手機錄影偷拍2人裙底風光,被便衣巡邏的捷運警察查獲,被依妨害秘密及妨害性隱私罪等罪嫌移送新北檢後起訴,新北地院審理時,考量褚男坦承犯行,未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因此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他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褚男與2女子素不相識,明知自己未經同意,去年8月15日上午7時至8時之間,在桃園機場捷運A6泰山貴和站內,趁2女搭乘手扶梯之際,從後方由下而上偷拍裙底風光,事後被桃園捷運警察大隊通報轄區林口警分局到場盤查,經檢視手機內容,赫然發現偷拍畫面。
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褚男為滿足一己私慾,未能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及隱私權,並造成2女內心不安與恐懼,考量他坦承犯行,法院調解及審理程序均未到庭進行調解及意見表達等情狀,因此依2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各判處3月有期徒刑,應執行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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