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尪抓妻外遇「做這些事」險把自己送進監獄

發佈時間2026.07.15 11:23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7.15 13:00 臺北時間

屏東人夫大壯(化名)懷疑妻子小花(化名)外遇,自家客廳、房間裝設針孔攝影機,還在機車裝GPS定位器;事後被女方發現,憤而報警提告;但男方否認犯行,強調是為了蒐集外遇的證據;但法官認為,此舉已逾越合理容忍範圍,不符比例原則,將他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5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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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懷疑妻子外遇,自家客廳、房間裝設針孔攝影機,還在機車裝GPS定位器。(示意圖/AI生成)

屏東人夫大壯(化名)懷疑妻子小花(化名)外遇,自家客廳、房間裝設針孔攝影機,還在機車裝GPS定位器;事後被女方發現,憤而報警提告;但男方否認犯行,強調是為了蒐集外遇的證據;但法官認為,此舉已逾越合理容忍範圍,不符比例原則,將他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5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子大壯(化名)懷疑妻子小花(化名)外遇,為了蒐證於2025年3月間,在女方房間、更衣室及客廳安裝針孔攝影機,全天候監控,甚至還在機車坐墊下方,安裝GPS衛星定位追蹤器,遠端掌握她行蹤。

直到同年4月,小花在屏東市某百貨旁的付費停車場,使用「反針孔探測器」進行檢測,發現GPS定位器,又在丈夫手機及被刪除的影片中,發現她更衣之影片,氣得報警提告丈夫。

審理時,大壯坦承裝設針孔與GPS定位器,但堅決否認犯行,辯稱,是為了蒐集妻子外遇的證據,並非無故犯案;他的辯護律師也主張,是懷疑妻子外遇有合理基礎,行為具正當理由。

法官認為,我國刑法通姦罪已除罪化,配偶縱使有侵害配偶權,只需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作為離婚事由,不得以此作為違反刑事規範進行私人蒐證的藉口。

法官強調,夫妻雖互負忠貞義務,但不能強迫一方接受另一方全盤監控日常生活,認定,大壯的行為已逾越合理容忍範圍,不符比例原則。

審理後,將大壯依無故以錄影、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判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另宣告沒收,扣案的針孔攝影機、GPS定位器及128G記憶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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