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經營早餐店的黃姓婦人與林姓女鄰居長期因噪音問題不睦,雙方在2024年間對簿公堂。林女聲稱因家中做餐飲易生蟑螂,為了驅趕害蟲才會發出聲響;黃女則因難耐長期噪音干擾,憤而登門怒嗆對方「搬去墳墓住」,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定林女製造的聲響已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程度,判賠5萬元;而黃女口出惡言部分,則因侵害名譽判賠2000元,全案駁回並定讞。
判決指出,黃姓婦人主張,前年3月起,鄰居林女便經常反覆用力開關鋁門、重擊鐵門,製造巨大聲響,導致她長期失眠並罹患適應障礙症,某日晚間,林女住處再次傳出宛如車禍般的撞擊巨響,黃女忍無可忍,與友人前往林女家外抗議,並當場辱罵「瘋成這樣」、「要不要搬去墳墓」等語,事後並對林女提出多項刑事告訴及20萬元的民事求償。
林女則抗辯,當時正準備搬家,清掃及拆卸裝潢皆為正常聲響,並向警方表示是為了驅趕麻雀與蟑螂才製造動靜,她強調自己與90歲高齡的母親同住,絕不可能刻意製造噪音驚嚇母親,林女指控黃女的錄音證據恐失真,且刑事部分已獲不起訴處分,認為黃女此舉屬惡意誣告,加上當眾遭辱罵名譽受損,因此反向黃女求償50萬元。
法官在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及證人說詞後,確認事發當晚林女住處確實數次傳出尖銳巨響,且音量已明顯大於路過車輛。畫面更顯示,在黃女登門抗議後,林女仍持續製造聲響,最終甚至驚動警方到場協調,法官認定,林女所製造的噪音已侵害黃女的居住安寧,情節重大,應負賠償責任。
至於林女指控黃女誣告部分,法官認為黃女提告是為維護自身權益,非憑空捏造,不構成誣告;但黃女在門外使用貶抑性詞彙辱罵,已逾越善意評論之界限,確實侵害林女名譽,經綜合考量雙方情狀後,法官判決黃女須賠償林女2000元,而林女製造噪音侵害居住安寧,則須賠償黃女5萬元,雙方上訴均遭駁回並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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