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名陳姓男子透過網路遊戲交易平台,結識兩名未成年少女,並於民國114年間,先後3次將兩人帶往旅館發生性行為,雖然過程均未違反少女意願,但因兩人均未成年,台南地院近日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陳男應執行9個月徒刑,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分期賠償兩名少女及其家屬共計130萬元。
判決書指出,陳男於114年5月間,透過遊戲交易平台先認識了未成年少女小可(化名),隨後又在小可介紹結識了同為未成年的阿涵(化名)。陳男明知兩名少女心智尚未成熟,且年齡均介於14歲至16歲之間,仍為滿足私慾,分別於7月13日、27日,將阿涵帶往旅館發生2次性行為;隨後又於同年9月間,將小可帶至摩鐵發生1次性行為,案經兩名少女的母親察覺異狀後,報警提告。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陳男行為已觸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但考量陳男於偵審期間坦承犯行且無前科,事後與被害人及家屬進行調解,陳男須賠償阿涵及其家屬75萬元、小可及其家屬55萬元,共計130萬元,採分期付款方式履行。法院最終針對其3次犯行,各判處4個月徒刑,合併應執行9個月徒刑,並宣告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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