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前曾發生遺產繼承爭議,一位姊姊在妹妹過世後2天,領出對方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中的74萬8426元退休金,不過她未用這筆錢去償還妹妹生前積欠銀行的15萬6000元債務及利息,而是領出退休金約1個月後提出拋棄繼承,銀行發現後向法院聲請確認繼承權,法院認為姊姊立即請領退休金明顯有「繼承遺產」之意,判決其拋棄繼承不適當。
妹妹過世後 姊姊速領退休金再拋棄繼承
根據判決書記載,2025年2月時桃園一位姊姊的妹妹過世,她積欠某商業銀行15萬6000元及利息,先前銀行已取得執行名義及債權憑證。妹妹過世後兩天,姊姊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最終核定發給妹妹過世後留下的74萬8426元勞工退休金,讓個人專戶已無金額可請領。
事隔1個多月,姊姊聲請拋棄繼承,獲法院准予備查。後續銀行發現,她領完勞工退休金後就拋棄繼承,讓妹妹的15萬6000元債務無法執行,認為她既積極取得遺產,已屬行使繼承權,不應又再聲明拋棄繼承,於是向法院訴請確認姊姊繼承權的存在。
銀行認拋棄繼承有疑慮 法院也判有繼承權
時至2026年判決出爐,桃園地方法院認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可代領退休金,依此可知,勞工退休金性質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而姊姊在妹妹過世後2天,就主動提出申請核發74萬8426元勞工退休金,明顯有「繼承遺產」之意思。
法院認為,姊姊受領妹妹遺產(勞工退休金)在先,隔月又聲請拋棄繼承,這樣有礙債權人之利益,且使權利狀態有不確定的疑慮「自為法所不許」,因此判決拋棄繼承難認有效,姊姊的繼承權存在應予准許。目前案件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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