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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小女友險入獄!法官一關鍵因素緩刑

發佈時間2026.07.22 11:30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7.22 13:00 臺北時間

高雄年僅18歲的吳姓水泥工與未滿14歲的少女交往,明知對方尚未成年,竟仍在對方住處發生性行為,原本依法最低將面臨3年有期徒刑,但橋頭地院審理時,考量兩人為合意交往、過程未施強暴,且吳男犯後坦承並與家長達成調解,至今兩人仍同住交往,法官認為「情輕法重」,最終依《刑法》第59條減刑,判處1年6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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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與小女友偷嘗禁果,但法官考量他犯後態度及仍女少女同居、過程未施暴等因素,給予他4年緩刑。(示意圖/PIXABAY)

 

 


高雄年僅18歲的吳姓水泥工與未滿14歲的少女交往,明知對方尚未成年,竟仍在對方住處發生性行為,原本依法最低將面臨3年有期徒刑,但橋頭地院審理時,考量兩人為合意交往、過程未施強暴,且吳男犯後坦承並與家長達成調解,至今兩人仍同住交往,法官認為「情輕法重」,最終依《刑法》第59條減刑,判處1年6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

判決指出,吳男自去2025年6月起與少女交往,明知對方年齡尚未滿14歲,仍於同年10月29日凌晨,在少女家中發生性行為,案經婦幼隊調查後,依法送辦、起訴。

法院審理期間,吳男對犯行供認不諱,筆錄與現場事證均吻合,合議庭認定,吳男涉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法官強調,未滿14歲者性自主能力尚未成熟,即使雙方為男女朋友且女方未反對,法律上仍屬違法,不能單憑「兩情相悅」予以免責。

不過,法官考量吳男案發時年僅18歲、國中畢業後從事泥作,社會經驗尚淺,且犯案手法平和;偵審期間不僅始終認罪,更與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調解取得諒解,開庭時少女與社工也到庭證實,兩人目前互動正常且持續共同生活,女方家長亦同意從輕量刑。

合議庭審酌後認為,若逕判最低本刑3年實屬過重,顯有情輕法重之處,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依法判處吳男1年6月徒刑、給予緩刑4年,緩刑期間須交付保護管束並接受2場法治教育,同時嚴禁再對少女有任何不法侵害,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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