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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車格飆髒話!法官認證:合理可忍受

發佈時間2026.07.24 15:20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7.24 17:00 臺北時間

高雄自小客駕駛阿茂(化名)2025年5月間開車前往某餐廳時,因爭搶停車格與另名駕駛小豪(化名)發生口角,阿茂一氣之下怒罵對方六字經及「要有水準一點」被對方提告公然侮辱並起訴,不過,高雄地院判處阿茂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爲阿茂言行屬於短暫、偶發性的情緒性發言,因此將檢方訴願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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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小豪強行闖入停車格中引起阿茂不滿出口成髒,只算一時的情緒性發言,不構成公然侮辱。(示意圖/AI生成)

 


高雄自小客駕駛阿茂(化名)2025年5月間開車前往某餐廳時,因爭搶停車格與另名駕駛小豪(化名)發生口角,阿茂一氣之下怒罵對方六字經及「要有水準一點」被對方提告公然侮辱並起訴,不過,高雄地院判處阿茂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爲阿茂言行屬於短暫、偶發性的情緒性發言,因此將檢方訴願駁回定讞。

判決指出,這起糾紛發生於2025年5月間,當時阿茂開車準備停入高雄市某餐廳外的停車格,小豪卻搶先一步駛入。阿茂認為車格遭到強佔,氣得下車理論並脫口罵出六字經髒話與「要有水準一點」等話語,小豪事後提告,檢方偵查後認定阿茂涉犯公然侮辱罪起訴。

案經高雄地院審理,法官判決阿茂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主張小豪當時已有退讓舉動,阿茂卻仍持續辱罵,且相關言詞毫無正面價值,已明顯超過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原審認定顯有欠妥。

高雄高分院檢視行車紀錄器畫面後,發現當下原先停在車格內的車輛正準備駛離,阿茂的女友已先下車站在一旁協助指揮,阿茂亦多次按喇叭示意,但小豪仍趁隙欲駛入車格,才引發後續爭執。

合議庭審酌,阿茂雖然使用了帶有負面、貶抑性質的過激用語,不合社會禮儀,但綜觀前後脈絡,這些言詞皆與搶車格的突發衝突相關,屬於現場短暫、偶發的情緒性發言,儘管可能造成對方心理不適,但依社會通念衡量,其冒犯程度及對個人社會名譽的影響,尚未超過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限度,高雄高分院認定一審無違誤,因此將檢方訴願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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