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名林姓男子駕駛小貨車,因停等紅燈越線而緩慢倒車,不慎輕微擦撞後方鄭姓男子的座車。雙方當下均向警方表示未受傷,鄭男卻在事發4天後持診斷書提告過失傷害。台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定碰撞極輕微,甚至強調「遠不如開車經過不平路面產生的晃動」,判決林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2025年3月1日凌晨1時許,林男行經台南市公園北路時倒車輕碰鄭男的自小客車。林男在法庭供稱擦撞力道極小,兩車皆無凹陷。警方紀錄也顯示,鄭男在案發當下明確表示車上無人受傷,卻在同月5日晚間才去掛急診,主訴頭暈及頸背挫傷並憤而提告。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與現場照片發現,兩車僅有極度不明顯的擦痕,且小貨車倒車碰撞的力道極其輕微,後方車輛甚至完全沒有因為碰撞而往後滑動。法官在判決中特別放大檢視此細節,直指該擦撞力道「遠不如駕車經過不平路面所產生的晃動」,認定就算騎機車發生此類微小擦撞,衡情也不致於造成任何傷害。
此外,鄭男遲至4天後才就醫,且急診時拒絕醫師建議配戴頸圈,法官認為其傷勢與該起車禍的因果關係令人存疑,在無積極證據證明林男有過失致傷的情況下,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決林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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