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計程車司機阿國(化名)2年前,載一名媽媽帶2名子女前往診所,因孩童音量問題發生爭執,雙方爆發爭執;該名母親揚言「要報警」司機聽聞回應「我直接送你去警察局好了」試圖開車,當下女方開啟車門司機就立刻停車,事後挨告強制罪,不過法官認為,阿國車速甚慢、時間極短,也無妨害行動自由的故意,因此判他無罪。
判決指出,計程車司機阿國(化名)2024年12月27日傍晚6時12分,搭載一名媽媽帶2名子女,途中因孩童音量問題發生爭執,抵達目的地時,該名母親先讓小孩下車,隨後又上車表示「我要報警、你把我小孩嚇到了」。
當下,阿國聽聞回應「報警、我直接送你去警察局好了」,並試圖開車前往鄰近派出所。未料,該名母親更生氣,不斷怒吼「給我下來」、「你算什麼東西啊」,並打電話報警控訴遭司機恐嚇、限制行動。
經調查後,檢方將阿國依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起訴;不過審理時,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認定當乘客表明要報警時,一般計程車駕駛通常會載往警察局解決糾紛。
且當下司機行駛時間極短暫且車速甚慢,該名母親開啟車門車輛就立刻停止,也無任何強行駛離現場,或限制離去的舉措,且無證據證明有妨害行動自由的故意,因此,審理後,判阿國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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