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土地遭法拍,十多年後竟還能授權他人亂倒廢土?前台南市議會議長方金海,明知自家魚塭土地早已遭法院拍賣,竟仍以「未點交」為由,擅自授權仲介與清運業者在別人的土地上大肆傾倒土石方。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不僅在判決書中直指方金海曾任議長「不可能被警察擺布」,更痛批其犯後態度不佳,依竊佔罪重判方金海8個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昔日魚塭遭法拍 前議長瞎稱「未點交」授權倒土
判決書指出,涉案魚塭土地,原本登記在方金海及其妻子、妻姊名下,但早於民國96年間,就因法拍程序,分別由鄭姓、王姓民眾拍定取得所有權。然而,方金海於民國113年7月間,得知莊姓仲介正在尋找傾倒土石方的場地,竟基於「把土倒在別人土地也無所謂」心態,同意莊男免費將土石方倒在該處魚塭。
隨後,莊姓仲介聯繫杜姓清運業者,於同年7月至9月間,派出大量車輛將土石方傾倒於該土地,傾倒總面積高達4040多平方公尺;鄭姓地主發現幾乎整片魚塭遭填平氣炸,立刻前往現場錄影蒐證並提告。
法官打臉卸責之詞:曾任議長非無知市民
方金海在庭訊上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當年土地被銀行拍賣後「沒有點交」,一直以為仍保有管理權,甚至推託在警局的筆錄是「頭昏昏的」順著警察的話講。對此,承審法官於判決中重重打臉,強調方金海曾任台南市議會議長,妻子還開設代書事務所,具備豐富社會經驗,絕對不是「任由警察擺布的無知市民」。
法官指出,方金海無權主張自己仍保有管理權,明顯具有竊佔的不確定故意,且方金海雙方調解時,地主合理要求將土地「回復原狀」,方金海卻考量清運成本,只願意清運廢棄磚石,導致調解破局,認定其犯後態度不佳,最終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判處方金海8個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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