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廟會遇仇人「回家拿槍尋仇」沒復仇先出事

發佈時間2026.07.26 11:38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7.26 14:00 臺北時間

高雄市蘇姓男子日前在廟會遇到仇家,回家拿仿真步槍要回頭尋仇,未料,對方早已不見蹤影;但蘇男攜帶槍外出,已驚動民眾,由警方將他依法送辦,法官認為,他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動機還是為了找人尋仇,並非正當理由,嚴重影響社會安寧;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3000元罰鍰,沒收扣案玩具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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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廟會遇到仇家,回家拿仿真步槍要回頭尋仇,未料,對方早已不見蹤影,但驚動民眾,被警方將他依法送辦。(示意圖/AI生成)

高雄市蘇姓男子日前在廟會遇到仇家,回家拿仿真步槍要回頭尋仇,未料,對方早已不見蹤影;但蘇男攜帶槍外出,已驚動民眾,由警方將他依法送辦,法官認為,他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動機還是為了找人尋仇,並非正當理由,嚴重影響社會安寧;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3000元罰鍰,沒收扣案玩具槍,可抗告。

裁定指出,蘇男今年5月17日晚上8時許,前往前鎮區一處廟會遶境時,撞見多年前的仇家也在人群中,竟回家拿氣動式長槍放在機車腳踏板上,返回現場,但對方已不見蹤影。

不過蘇男攜帶的仿真步槍,遭在場民眾目擊憂心發生社會案件便報警處理,員警到場,將槍扣案,並另依法送辦。

經查,該槍填充氣體為動力模式,經測試可發射彈丸,但未貫穿監測板,屬不具殺傷力的空氣槍,但仿步槍外觀上與真槍十分類似,一般人如未透過近距離觀察或實際操作實難辨認。

此外,蘇男攜帶逼真玩具槍出現在公眾場合,已引起周邊見聞民眾的恐慌,動機還是為了找人尋仇,並非正當理由,嚴重影響社會安寧;法院審理後,將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有危害安全之虞」,裁處3000元罰鍰,沒收扣案玩具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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