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停放在水溝蓋旁的機車邊,是否構成「併排停車」的違規事實?高雄市一名小客車車主日前將車輛停放在前金區光復三街與河東路口時,遭到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員警以「併排停車」為由開單舉發,處以2400元罰鍰,車主對此裁罰結果不服,依法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法院審理後認定,機車所停放的水溝蓋區域並非道路車道,執法單位認定過於速斷,判決撤銷該張違規罰單。
據了解,該起事件發生於2025年5月20日上午,原告駕駛小客車行經前金區光復三街與河東路口並停放於該處,卻遭巡邏員警認定與旁邊停放的機車構成併排停車,依法開立違規舉發單,車主對此相當不解,事後檢具現場採證照片及大樓管理人員等相關事證提出申訴,車主主張,右側機車當時停放位置屬於大樓水溝蓋,並非畫設之停車格或車道範圍;若是該機車違規停放於水溝蓋上應由警方拖吊處理,而非將其小客車扣上併排停車的罪名,認為員警開單邏輯明顯有誤。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在審理該案時,參酌交通部針對「併排停車」所作出的函釋標準明確規定,構成併排停車之要件,必須是兩輛以上的車輛「同時停放於車道範圍內」,致使車身佔用車道空間並影響道路通行順暢。
法官仔細比對現場採證照片後指出,案發當時該輛機車停放的地點為大樓水溝蓋上方,就法律定義而言,該區塊並不屬於「車道」範圍。既然機車並非停放在車道上,小客車停放於其側邊,即不符合「於車道範圍內併排」的法定構成要件。法官認為原裁決機關未充分釐清現場環境事實即進行處分,決策顯屬過於速斷,最終判決車主勝訴,撤銷原處分與2400元罰鍰。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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