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1名31歲洪姓軍人,先前遭士林憲兵搜索住家,當場查扣3包大麻,洪員也被採尿送驗,但尿檢呈陰性反應,台北地檢署認定證據不足,施用毒品部分予以不起訴處分;至於3包大麻部分則是另案偵辦。
檢方調查,士林憲兵隊接獲情資,指出洪員涉嫌施用大麻,今年4月13日清晨7時許,憲兵前往洪員住家執行搜索,當場搜出3包大麻,遂採集洪員尿液送驗,沒想到他的尿檢報告呈現大麻陰性反應。
洪員應訊時辯稱,他沒有抽過大麻;檢方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倘若證據不足,不得認定被告有罪;針對被告不利的事實,必須以積極證據證明,倘若積極證據不足,應作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檢方認為,無積極證據證明洪員曾施用大麻,犯罪嫌疑不足,因此施用毒品部分予以不起訴處分;至於洪員持有3包大麻部分,則是另案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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