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先前破獲暗網知名偷拍論壇「創意私房」案,其中一名被論壇會員尊稱為「陳老師」、曾任補教老師與國小代課教師的陳勻浩,被查出將針孔攝影機藏於寶特瓶及芳香劑內,放置在補習班及家中廁所偷拍學生與同事如廁洗澡,被害人多達 30 人。陳男一、二審原均被判處 12 年重刑,案經最高法院將其中 39 罪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昨(5)日審結,認定陳男是以「偷拍」而非「違反本人意願(強迫)」之方式犯案,將 39 罪全部撤銷改判,每罪刑度降為 3 年至 3 年 6 個月,比二審每罪 6 至 8 年顯著減輕,目前尚未定應執行刑,全案仍可上訴。
針孔藏寶特瓶偷拍!補教狼師害30人受害 創意私房賣片遭起訴
檢警調查,現年 40 歲的陳勻浩自 2015 年起在台北市擔任補習班老師,2019 年間亦曾任國小代課老師。陳男為滿足一己私慾,竟將針孔攝影機巧妙偽裝、藏匿於寶特瓶或芳香劑盒內,偷偷放置在補習班廁所內竊錄學生及同事情話與如廁畫面;甚至趁擔任代課老師期間,將學生帶回自己家中洗澡,預先在浴室裝設鏡頭偷拍,受害者高達 30 人,甚至將影像上傳至「創意私房」販售盈利。
台中地檢署去年偵結,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製造、散布兒少性影像及《刑法》竊錄隱私部位等 55 罪名將其起訴並求刑 15 年,台中地院一審與台中高分院二審均判處其有期徒刑 12 年。
最高院發回更審 法律適用有誤 更一審認定「偷拍非強迫」改判輕刑
檢辯雙方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認為其中 16 罪屬最重本刑 3 年以下之罪,依法不得上訴而定讞;但另外 39 罪部分,原審並未審酌陳男的行為是否符合《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36 條第 3 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如強迫、脅迫)」的加重條件,於今年初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合議庭審理後指出,陳男係利用暗中「偷拍」的方式,在兒童或少年不知情的狀況下拍攝性影像,其手段並非「違反本人意願之強暴或脅迫方法」,應適用該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之規定。考量原審法律適用不當,更一審合議庭依法將該 39 罪原判決撤銷改判,分別判處 3 年至 3 年 6 個月不等之有期徒刑(二審時每罪判 6 至 8 年)。由於本案發回改判部分尚未合併定出最終的「應執行刑」,全案仍可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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