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男子大壯(化名)曾對妻子、2名子女家暴,離家出走,拋家棄子30多年,未盡身為丈夫、父親的義務,老年住進安養機構,一家人擔憂被要求負擔龐大照護費,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案件審理期間,大壯過世,喪失當事人能力,妻子、2名子女扶養義務已不存在,因此,法院將聲請駁回。
判決指出,男子大壯(化名)曾對妻子、2名子女家暴,事後又離家出走,拋家棄子30多年,未盡身為丈夫、父親的義務,直到老年,被安置在長照機構,一家人擔憂被要求負擔龐大照護費,因此3人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對男方的扶養義務。
此案,進入審理期間,大壯於今年7月2日在長照機構身亡。法官認為,親屬間的扶養權利義務是基於特定身分關係而來,僅在自然人生存期間,才有扶養權利及義務可言。
由於大壯已死亡,喪失當事人能力,妻子、2名子女自然已無扶養義務,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亦無權利保護的必要,因此,聲請駁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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