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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防法翻修 增列兩項法定天然災害

發佈時間2026.08.06 14:45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8.06 16:00 臺北時間

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正式將「海嘯」與「堰塞湖」納入法定天然災害,並分別指定內政部與農業部作為主管機關。為落實專業導向與專人負責,修法要求各公務機關增設「災防長」,並於鄉鎮市區公所設立防災協作中心,導入替代役及民間志工協助救災。行政院長卓榮泰強調,面對極端氣候挑戰,透過強化地方政府應變量能與組織韌性,能有效提升國家整體災害防救體系的專業度與應對效率。該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期盼透過法制完備,落實精準防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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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卓榮泰今(6)日主持行政院會。(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海嘯」及「堰塞湖」增列為法定天然災害,此外,增訂各公務機關應置「災防長」,明定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工作,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設防災協作中心,也明定得運用一般替代役協助第一線救災。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落實「專業導向、專人負責、專職防災」,這次修法特別汲取去年丹娜絲颱風、樺加沙颱風及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等災害經驗,強化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自我防護及災害應變量能,提升面對極端氣候及重大災害之韌性。

在專業導向方面,卓榮泰指出,此次修法增列「堰塞湖」及「海嘯」為法定天然災害,並明定分別由農業部及內政部擔任前揭兩項天然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以因應災害實務需求,進行更有系統的災害防治。

在專人負責方面,卓榮泰進一步提到,此次修法增訂各公務機關應置「災防長」,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災害防救相關業務;此外,也增訂鄉、鎮、市、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設置「防災協作中心」,將志工及民間團體納入體系,並運用一般替代役協助,落實民眾疏散撤離、避難收容處所開設與運作,以及物資發放等工作。

在專職防災方面,卓榮泰則表示,為強化災防組織量能,此次修法將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災害防救辦公室,改由指定專責機關辦理,負責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等相關業務。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卓揆請內政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充分溝通說明,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內政部指出,《災害防救法》自89年7月19日制定公布以來,歷經11次修正,法制體制已具基礎,但面對極端氣候與複合型災害的嚴峻挑戰,包括113年花蓮大地震、114年丹娜絲颱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等應變經驗,以及全球都面臨極端氣候挑戰,包括出現高溫、豪雨、大規模震災等災情,皆顯示災害防救需隨時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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