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陳姓男子擔任社區保全,正式上班3天,就因為拒絕倒垃圾、清理冰箱、不願住戶開車道門,向總幹事嗆聲「我是來當保全,不是清潔員」;管委會氣得將他解僱,陳男不滿提告要求確認僱傭關係並索討薪資。嘉義地院審理後,認定陳男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管委會解僱合法,僅判管委會須依法給付陳男3天的薪資與加班費,共計5258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於114年3月23日起在該社區擔任管理員,約定月薪30000元,試用期3個月。然而,同月25日交接時,早班人員提醒陳男,須輪流負責管理室內的垃圾清理及擦拭冰箱等日常維護工作,陳男聽聞後大發雷霆,強調自己是「管理員而非清潔員」,拒絕配合。不僅如此,此外,陳男拒絕幫遙控器出問題的住戶開車道門,說警衛工作並非幫住戶開門,要求住戶「自己想辦法」。
社區總幹事溝通失敗,事後管委會正式發信將他解僱。陳男心有不甘,向嘉義市政府申請勞資調解破局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合約未規定他須從事清潔工作,且管委會僅因他「一次沒倒垃圾」就將他開除,屬於權利濫用、終止契約不合法,他要求法院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管委會按月給付30000元薪資及提撥1818元勞退金至他復職為止。
嘉義地院法官審理時,傳喚社區總幹事、住戶及其他保全作證,確認陳男確實有拒絕分擔管理室清潔、不願服務住戶等客觀行為,法院認定管委會終止勞動契約合法有據,駁回陳男要求復職及按月討薪的請求,判決管委會應發給陳男3天任職期間的工資與加班費,共計5258元,並附加自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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