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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刀砍人反被打死!法官怎判?律師揭關鍵

發佈時間2026.08.12 18:22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8.12 19:30 臺北時間

台中北屯區近日發生行車糾紛引發的死亡案件,68歲烤肉店老闆持刀攻擊反遭35歲葉男推倒,搶救5天後不治。此案引發社會對「正當防衛」界線的熱議。律師劉韋廷指出,正當防衛的核心在於「危險是否仍存在」,若對方已喪失攻擊能力卻持續追打,防衛恐變成報復。依刑法規定,防衛行為需針對「現在不法之侵害」,若雙方角色互換或攻擊過當,法律責任將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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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歲烤肉店老闆李男搶救5天後不治身亡,家屬招魂畫面。(圖/翻攝畫面)

台中市北屯區6日發生一起行車糾紛命案持續擴大,68歲知名烤肉店老闆李姓男子因持刀攻擊35歲葉姓男子,遭葉男徒手還擊推倒在地,送醫搶救5天後於11日不治身亡,引發議論。對此,律師劉韋廷表示,若遇有人主動攻擊當然可以反擊,但有沒有罪真正的關鍵,不是「你有沒有反擊?」而是,「你反擊的那一刻,危險還在不在?」

這起社會事件,在社群上引起許多民眾討論,更有人困惑,若對方先拿刀朝自己走過來,到底能打對方?或反擊打死,算正當防衛?劉韋廷說,如果有人拿刀朝你走過來,你能不能打他?「當然可以」,但真正麻煩的是,你可以打到什麼時候?

劉韋廷分析,原本可能只是傷害案件,現在人死了,法律問題完全不同,很多人第一個問題一定是,「不是說對方有拿刀嗎?那打人的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答案是「有可能」,但絕對不是「對方拿刀,我就可以一路打到底」。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而做出的防衛行為,原則上不罰。

劉韋廷接著說,所以,如果對方真的持刀攻擊你,你為了阻止他刺你,把他推倒、揮拳,甚至在極端情況下造成對方嚴重傷害,都不代表一定犯罪。法院甚至曾經判過一個案例,有人拿槍抵住對方頭部,還真的開了一槍,槍枝卡彈後準備再射,被攻擊的人拿魚刀反刺兩刀,最後持槍者死亡,法院仍然認為是正當防衛,判決無罪。

劉韋廷說明,因為那一刻,他面對的是「可能馬上被殺死」的危險,真正的關鍵,不是「你有沒有反擊?」而是,「你反擊的那一刻,危險還在不在?」如果對方刀還拿在手上,還準備攻擊,你把他打倒,是為了停止侵害,這可能是正當防衛。但如果對方已倒地、刀掉了、失去攻擊能力,你卻因為火氣上來,繼續追打、踹頭、猛擊,法律上的性質就可能從「我怕被你殺,所以阻止你」,變成「你剛剛敢拿刀嚇我,所以我要打回來。」前面叫防衛,後面可能叫報復。

劉韋廷指出,以上狀況只差幾秒鐘,刑事責任可能完全不同,如果最後鑑定確認被害人死亡,確實是遭毆打所造成,而行為人主觀上只有傷害故意,沒有殺人的故意,就可能進一步面對「傷害致死」的刑事責任;至於是否可能涉及殺人罪、防衛過當,甚至成立正當防衛而不罰,都必須重新還原當時的攻擊過程、出拳次數、倒地後是否繼續攻擊、刀械是否存在,以及致命傷究竟如何形成。

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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