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日前自曝與趙建銘離婚後,再揭當年將診所店面贈與趙建銘,房貸卻仍留在自己名下,並以自身經驗提醒「夫妻贈與後的房地產,離婚後不能列入財產分配」。對此,律師賴瑩真示警,夫妻贈與雖能節稅,但房子一旦送出去,離婚時未必能透過剩餘財產分配拿回;若房貸債務人沒有同步變更,更可能出現「房子是對方的、貸款卻還是自己揹」的局面。
陳幸妤12日證實與趙建銘離婚,並在趙建銘診所Google評論留下負評,引發熱議;13日她再補充,「店面贈與給趙建銘,貸款是留在我名下」,提醒外界不要犯下和她一樣的錯。相關留言也使夫妻贈與房產的法律風險受到關注。
房子送配偶 離婚未必分得回
賴瑩真在臉書指出,夫妻相互贈與確實相當常見,原因在於依現行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不須受到一般贈與給子女、父母每年244萬元免稅額的限制,但《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雙方原則上就婚後現存財產扣除婚姻期間債務後的差額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排除在外。
賴瑩真表示,該法意即夫妻一方受配偶贈與取得的房產,屬無償取得財產,不會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因此提醒夫妻贈與雖然可以達到節稅效果,卻也有「送出去就拿不回來」的風險,「到底要不要為了節稅,就把房子贈與到配偶名下,就看大家對配偶的信心到什麼程度了。」
房子過戶了 房貸不會自動換人
此外,陳幸妤所述「店面給趙建銘、貸款留在我名下」,則涉及另一個常被忽略的問題。賴瑩真解釋,當銀行核准房貸時,除了評估不動產價值,也會審查借款人的信用、收入與還款能力,因此不動產所有權人變更,不等於銀行就會自動同意更換債務人。
律師教多做1步 贈與契約先留退路
如何避免日後陷入類似處境?賴瑩真建議,可在贈與當下透過契約事先安排,例如採取「附負擔贈與」或「附條件贈與」,約定受贈人必須履行一定義務,例如要照顧生活起居、要負擔家庭扶養等義務;或是約定若對方外遇、離婚時,贈與失效,受贈人應無條件返還等。
賴瑩真表示,「雖然稍微多一個程序,但真的可以預防將來想抓自己去撞牆的機會發生。」並提醒大眾,「千萬不要犯跟她一樣的錯誤,無論是擇偶還是房產,都要三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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