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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袍夜燈塞突擊包偷走…官兵:蠻喜歡它的

發佈時間2026.08.15 13:29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8.15 15:30 臺北時間

花蓮現役軍人因貪圖同袍的小夜燈外觀新穎,竟利用深夜潛入副連長辦公室將其偷走並塞入突擊包。事後軍方發現並將其送辦,經花蓮地院審理,法官考量黃男已坦承犯行、無前科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陸海空軍刑法之現役軍人在營區竊盜罪,判處拘役40日,緩刑2年,並需支付公庫8000元,給予自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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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在花蓮空軍防空暨飛彈營副連長外寢辦公室,將夜燈塞進一日突擊包拿走。(示意圖/AI製圖)

花蓮縣黃姓現役軍人去年被同袍的小夜燈吸引,在空軍防空暨飛彈營副連長外寢辦公室,將夜燈塞進一日突擊包拿走;事後被送辦,他辯稱,要拿回去畫下來,將來要做一個;還說以為沒人要用,自己也蠻喜歡的;審理期間,黃男認罪、無前科、達成調解,獲判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8000元。

起訴指出,黃姓現役軍人,2025年7月15日晚上10時許,在空軍防空暨飛彈營副連長外寢辦公室,徒手竊取小夜燈,事後被單位發現,遭憲兵隊移送偵辦。

偵查期間,黃男供稱,要拿回去畫下來,將來再自己做一個,畫完圖,就會把夜燈還回去原來的地方;還說,當時小夜燈想說沒人要用,自己也蠻喜歡的,才會趁大家休息期間,將夜燈塞進一日突擊包拿走。說詞未獲採信,遭依法起訴。

審理期間,黃男改口認罪,自陳為現役軍人、二專畢業、未婚,並跟小夜燈的失主達成和解。

法官認為,黃男為現役軍人,本應恪守法紀及部隊紀律,只因受小夜燈外形吸引,即乘隙竊取;考量認罪、無前科、達成調解獲原諒,審理後,將他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現役軍人在營區竊盜罪,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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