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有線廣播電視法》,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17)日表示,這次修法涉及的黨政軍條款及裁罰對象規定,與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先前決定不予副署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及第50條內容相近。
李慧芝表示,對於黨政軍投資媒體業者的限制及監理,相關規範應該一致,才能符合憲法所要求的平等原則。為避免法律公布施行後,因相關規定不一致而產生執法爭議,甚至引發違憲疑慮,卓榮泰依憲法所賦予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權,決定不予副署這次《有線廣播電視法》的三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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