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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幸妤2300萬贈孩子!爸爸代管能不還嗎?

發佈時間2026.08.19 16:21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8.19 18:30 臺北時間

陳幸妤贈與3名子女2300萬元作為教育基金,孩子成年後帳戶由誰管理引發關注。律師蘇家宏提醒,父母代管子女財產有5大法律重點,若擅自挪用恐衍生民刑事責任。(記者唐家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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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幸妤贈與2300萬元給3名子女作為教育基金,相關法律問題近來成為大眾關注焦點。

陳幸妤贈與2300萬元給3名子女作為教育基金,孩子成年後,帳戶及資產究竟應由誰掌握,引發外界關注。陳幸妤近日透露,當年孩子未成年時,她分年將共2300萬元存入孩子名下定存,後來由趙建銘協助更換銀行並進行投資,如今孩子陸續成年,她希望帳戶能交還給孩子。對此,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提醒,父母幫孩子存錢固然是愛,但「誰的錢、誰管理、可以怎麼用」若沒有事先講清楚,日後恐衍生法律爭議。

【贈給孩子的錢,法律上到底是誰的?】
蘇家宏指出,依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因贈與取得的財產,屬於子女的特有財產;父母雖然可以管理,但不得為了自己利益任意處分。換句話說,如果確實是以「贈與」方式把錢存到孩子名下,並非只是父母自己的帳戶另行標註為教育基金,法律上的財產歸屬就有差異。 

【孩子成年後,爸爸媽媽還能繼續管嗎?】
關鍵就在「成年」這個時間點。未成年時,父母依法具有法定代理及管理子女特有財產的權限;但孩子成年後,原本針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管理規定就不再是父母可以繼續控制帳戶的法律依據。因此,如果財產確實屬於子女,成年子女要求了解帳戶、資產及投資狀況,自有其法律上的權利。

【錢如果被花光,會不會吃上侵占官司?】
這也是外界最關心的問題。蘇家宏提醒,如果代管人明知財產屬於孩子,卻將自己持有、管理的他人財物轉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確實可能涉及刑法侵占罪;但是否成立犯罪,仍要看具體事實及是否具備「不法所有」的主觀意圖,並非只要帳戶沒有交還,就一定構成侵占。現行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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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提醒,父母幫孩子存錢固然是愛,但「誰的錢、誰管理、可以怎麼用」一定要事先講清楚,特別在臉書分享了5大注意事項。(圖/翻攝自蘇家宏律師臉書)

【結論:到底父母幫孩子準備教育基金,有哪些注意事項?律師提出5大建議維護權益
1.贈與財產給孩子,所有權就變成孩子的:
無論孩子剛出生還是滿18歲成年,只要把錢贈與並存入孩子名下,在法律上產權就屬於孩子,不再是父母的個人財產。

2.代管分清楚,專戶專用最安心:
孩子是獨立的個體,就算是未成年子女,也不是父母的附屬品。給孩子的錢或投資,務必使用「孩子自己的帳戶」。如果代管的父母私自把錢轉入自己戶頭花用殆盡且未用於孩子,未來若被提告刑事侵占,恐面臨刑責風險。

3.孩子一成年,擁有完整控制權:
父母依法可以代管「未成年」子女財產,但當孩子滿18歲成年後,就擁有完整法律權利。成年子女有權直接向銀行調閱明細、變更印鑑與密碼,甚至自由買賣投資標的,父母無法強制扣留。

4.善用「附負擔贈與」,約定管理年限:
若擔心孩子一成年就揮霍,可以在贈與時白紙黑字簽訂「附負擔(條件)贈與契約」。例如約定:「由媽媽代管至孩子滿 30 歲,若私自動用則撤銷贈與並收回款項」。
註:贈與條件需由「出資贈與人」與孩子合意訂立;若當初是純粹贈與且無任何條件,孩子成年後要求返還帳戶,代管方在法律上很難拒絕。

5.善用「子女教育信託」,保護更長遠:
如果擔心私下簽約孩子不遵守、父母又捨不得告孩子,或是擔心父母突然發生意外無法管理,最好的方式是成立金錢信託。由律師協助擬定信託專款專用條款,委由信託銀行代為管理與撥款(如定期支付學費、生活費),既能保障孩子受教權,也不怕資產被輕易揮霍。

蘇家宏提醒,給孩子錢,是愛;把錢的界線說清楚,是智慧。適當放手,孩子才會在信任中,慢慢長大!

(本文法律部分為一般性法律資訊,實際個案仍應依契約內容、資金流向及具體事證諮詢律師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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